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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周泰刑事法论坛
2026 / 10 / 28

周泰刑事法论坛第十一讲成功举办——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主讲“客观归责——一种批判”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2026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周泰刑事法论坛第十一讲”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主题为“客观归责——一种批判”,由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Eric Hilgendorf)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教授担任与谈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简爱副教授、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蔡燊讲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王熠珏讲师、德国国际合作机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执行主任黄笑岩博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执行院长史玥老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梓娜律师等嘉宾出席本次论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担任主持人,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博士研究生刘畅担任翻译。

付立庆教授首先隆重介绍了论坛主讲人。希尔根多夫教授现任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学理论、信息法学和法律信息学教席教授,担任德国国家科学与工程院院士、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并作为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德方召集人,为积极推动中德刑法学术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希尔根多夫教授的《医疗刑法导论》《数字化、人工智能和刑法》《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等著作已被译为中文出版。

01

主讲人希尔根多夫教授讲授

一

引言

希尔根多夫教授介绍道,客观归责理论在学术研究中极为流行,原因在于能够弥补以conditio-sine-qua-non 公式(以下简称c.s.q.n.公式,即我国学者所熟悉的“条件公式”)为基础进行犯罪归责时的不足。但是,客观归责理论本质上由表述相对宽泛、充满隐喻色彩的基本公式与众多案例类型组成,欠缺具有承载能力的理论论证,呈现出高度的不确定性。本次论坛意在说明该理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原因,并尝试提出一种更为稳固的理论基础。

二

c.s.q.n.公式的缺陷

希尔根多夫教授简要指出c.s.q.n.公式的两处弱点。第一,c.s.q.n.公式面对择一因果关系与累积因果关系会失灵。第二,如果我们不知道损害背后的经验性过程,c.s.q.n.公式同样无法发挥作用。希尔根多夫教授借德国的反应停(Contergan)案件说明,c.s.q.n.公式最多只能提供一种确认因果关系的标准,却不能构成具有承载能力的因果关系定义,也并未回答我们应当如何获得有关因果流程的知识。

三

前提性思考

希尔根多夫教授从实践经验与科学理论层面展开了反思客观归责理论的前提。第一,因果观念产生于实践经验。因果关联对人们改变和支配周围世界的尝试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服务于预测。刑法正是借助刑罚的威慑来阻止人们创设或者强化可能损害他人的因果流程。第二,科学理论中的因果关系。根据当代科学理论中的一种因果关系理论,因果解释则意味着将被解释项涵摄于一个表达事实规律的一般规则之下,这与刑法中的“合法则条件说”具有密切联系。可是,我们对规律所作的表述始终具有暂时性。更重要的是,科学解释理论需要区分不同种类的规律性关联,比如决定论式与非决定论式的关联。然而,由于c.s.q.n.公式根本无法区分这两种规律,两者的区分并未在刑法学中发挥作用。第三,心理因果关系问题。心理因果关联通常只是一种非决定论式关联。认为人在进行决定时完全不存在任何规律性的观点是荒谬的,将自由意志等同于毫无规律亦是错误的。所谓自主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拟制,即尽管人的行为在事实上受制于一定规律,但在某些方面我们仍然将人视为可以自主决定的主体。

四

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

希尔根多夫教授首先批判了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若干理论要素。通过对并未得到明确界定的“风险”概念与充满隐喻色彩的“风险实现”概念的重新建构,希尔根多夫教授揭示了真正发挥作用的是规律性关联,而非c.s.q.n.公式。值得强调的是,完全可以对“风险”与“实现”这两个充满隐喻性的概念作出更精确的界定,从而消除不确定性。随后,希尔根多夫教授通过“继承叔父案”及案件变式逐步说明了,决定归责的关键因素是结果发生的概率与法益主体对自身法益陷入危险的同意。如此一来,完全可以采用发生概率与刑法教义学早已熟悉的被害人同意等内容解决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诸多重要案例类型,而无需“创设违法风险”“风险实现”概念。

五

被容许的风险

希尔根多夫教授指出,客观归责理论表述上的不确定性存在一种危险,即原本应当得到细致教义学分析的具体归责问题被简单涵摄于一个一般公式之下。以“被容许的风险”为例,其更适宜在注意义务的框架下展开讨论。其一,注意义务框架中的被容许⻛险。注意义务框架下的审查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如果某种受法律保护利益的损害具有可预见性与可避免性,就产生注意义务;当损害事件发生的频率越高,注意义务随之提高;考察是否存在信赖原则、被容许风险等限制或完全排除注意义务的因素。其二,被容许风险的结构要素。不同社会对风险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被容许风险也会随着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发生变化。在日益技术化的当下,被容许风险是在法律上妥当规制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关键工具之一,虽然借助客观归责理论同样能达成目的,但明确揭示归责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才能满足法学作为理论科学所提出的要求。

六

结论性命题

最后,希尔根多夫教授总结了七点结论。第一,c.s.q.n.公式不足以单独承担刑法归责的全部任务。第二,客观归责理论本身存在的严重问题,限制了自身的理论功能。第三,客观归责理论的问题在于欠缺具有承载能力的理论基础、采用充满隐喻色彩的表述进而导致了高度的不确定性,并且掩盖了本应当在教义学上进行细致讨论的问题。第四,改进归责理论的出发点,应当认识到一切因果命题都必须诉诸规律性关联。第五,规律性关联分为决定论式与非决定论式,两者都能成为归责的基础。第六,建立在发生概率极低的因果流程上的结果,与被害人已经同意创设针对自身法益的危险时发生的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第七,考虑到客观归责理论自身的缺陷,对于能够通过教义学方法精确说明的问题,不必强行通过“创设违法风险”“风险实现”来解决。

02

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梁根林教授指出,客观归责理论在德国既受到热烈追捧也遭受断然拒绝,今天希尔根多夫教授将矛头直指客观归责理论的高度的不确定性,并尝试将结果归属放置在更为确定、符合经验法则甚至是科学法则的基础上。对此的疑问是:希尔根多夫教授的观点是否回到了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是否是将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与结果归属的规范判断合为一体?

第二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冯军教授简要梳理了希尔根多夫教授的讲授内容,并着重提出了两点疑问。第一,发生概率极小是否就一定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反之,发生概率极大是否就一定能承认归属?第二,客观归责究竟是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违法性阶层抑或是责任阶层应当解决的问题?

第三位与谈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刘仁文研究员。刘仁文研究员指出,希尔根多夫教授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反思给中国刑法学界打开了另外一扇窗,也鼓舞着他本人继续深入思考之前对该理论的一些质疑。他主张,如果能在中国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语境下解决客观归责理论的问题,那就没必要另外引入一套不仅话语成本高,而且还容易引起误导的语言表达方式(如在中文语境下容易将客观归责与客观归罪搞混淆)。刘仁文研究员向希尔根多夫教授提问:在刑法归责问题上,刑事政策扮演何种角色、享有何种权重?具体来说,在特定的刑事政策之下,是否可能处理概率小的情况,如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背景下,对官员的畸高消费推定为其构成洗钱罪?

第四位与谈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劳东燕教授认为,希尔根多夫教授所批评的客观归责理论的不确定性,本身源于现实社会中因果链条的复杂性,尤其是过失犯中的结果归责存在多种类型,归责标准并不统一。她肯定了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种综合分析框架而存在的必要性,同时承认该理论在体系性方面有改进的空间。劳东燕教授指出,风险本身是中性概念,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则等同于危险,这是一种实质界定,客观归责理论可理解为在构成要件行为层面提出的实质化的判断公式。现有的归责理论都忽视了主观因素对于客观归责判断的意义,实际上,行为人对风险是否存在特殊认识与其是否具有义务密切相关。最后,劳东燕教授提问道:“继承叔父案”中,如果侄子建议叔叔去的地方雷击概率较高,他对此有无明知,是否会影响对归责的判断?

第五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教授。王莹教授一方面指出客观归责理论存在缺乏体系性和无法处理特殊认知问题的缺陷,另一方面又肯定了其作为思维方法论的积极意义。针对希尔根多夫教授的主张,王莹教授指出,概率本身也是不确定的,即使采用注意义务框架与被害人同意理论依旧无法避免理论指向不够清晰等问题。此外,王莹教授提问道:在支配犯与义务犯的框架下,对客观归责理论是否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第六位与谈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江溯研究员指出,希尔根多夫教授的主张确实在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强有力挑战了客观归责理论,但未必是成功的,甚至破坏性大于建设性。希尔根多夫教授的主张在支撑理论上存在问题:其一,概率多大的时候可以肯定归责,多小的时候可以排除归责?其二,被害人同意只适用于涉及个人法益的场合,如何处理涉及集体法益与国家法益的情形?最后,江溯研究员强调,在比较法的学习过程中,必须回到我国独特的刑事语境并基于此提出本土理论。

第七位与谈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教授。王钢教授赞同希尔根多夫教授对条件说的批评,并提出几点见解:因果关系的讨论存在大量无法证实的本体论上的预设。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从来不是对客观因果流程的简单重复,而是带有归责的考虑,本质上是如何展开恰当的刑事制裁的问题。刑法学者不宜过早确立新兴领域的归责方案,而应克制地等待具有共识的行业规范之形成。我国不一定需要客观归责,完全可以拆解到实行行为与因果关系中加以解决。

第八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教授。陈璇教授指出,虽然现代客观归责理论在德国是否属于通说存在争议,但无疑是德国刑法学最重要的“出口产品”。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采用隐喻性话术掩盖了原本应当细致分析的问题,这的确是客观归责理论的缺陷;但另一方面,当一个理论敏锐捕捉到人们的道德直觉并通过隐喻话语表达出来时,它往往能收获较大反响——在此基础上,理论的进步来自于不断刺破道德直觉的帷幕,直抵更为深层的根据和逻辑。对此,陈璇教授以“风险降低”为例进一步加以说明,主张此概念具有隐喻性,其本质上涉及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问题,定位于违法性阻却事由更为合理。此外,陈璇教授提问道:风险的概率与行为支配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如何能说明概率提高而行为人对因果流程欠缺支配?

03

希尔根多夫教授的集中回应

希尔根多夫教授同意梁根林教授关于事实归因与归责存在差距的判断,事实归因可以通过条件公式来解决,归责问题却只能通过具体化加以解决。希尔根多夫教授强调精细化和具体化是法教义学的研究目的,并以此保证法律适用的透明性和可控性。

希尔根多夫教授针对冯军教授所提出的问题与模拟案例回应道:“射击案”若是发生在封闭房间内,因为发生概率极高而可以归责,“球赛案”中若行为人明确知道球赛后会发生斗殴而送票给邻居,虽然可以因为发生概率高而归责,但也可以根据被害人同意来排除归责。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位置,原则上应当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加以考虑,但确有一部分问题在违法性阶层进行处理。

希尔根多夫教授回应刘仁文研究员道:刑事政策在很多层面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不接受不够精确的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刑事政策,之所以不接受不够精确的立法,是因为这会导致恣意适用。客观归责理论因不够精确也会导致如此。

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劳东燕教授精准概括了自己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尽管复杂的社会将造成复杂的问题,但这可以通过不断的研究解决。与劳教授的看法不同,风险实际上意味着我们所不期望出现的结果将以很高概率发生,这已经是在进行判断。在判断过程中,概率扮演了重要角色,不论是讨论风险本身还是因果性,都是在对概率进行判断。对于主观要素,应当分层次考虑,在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之后再去考虑故意造成的影响,再判断其他的要素。

希尔根多夫教授并不赞同王莹教授关于概率本身也缺乏足够确定性的观点,并反驳在医事刑法案件中概率是相当确定的,我们既可以规定服用一种药品有百万分之一的概率导致结果发生即排除归责,也可以主张有万分之一的概率导致结果发生即承认可归责性。针对客观归责理论下支配犯与义务犯的区别,由于客观归责理论本身过于宽泛,因而难以作出相当准确的答复。

希尔根多夫教授重点回应了江溯研究员有关可容许风险的问题。由于客观归责理论不够明确化、精细化,无力去解决可容许风险的问题。客观归责理论是一般性的理论,然而,可容许风险在解决新兴技术问题时非常重要,需要具体明确地向从业人员解释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不允许的。此外,被害人承诺确实无法适用于集体法益,这正意味着在环境污染的领域可以对很多人归责,必须得出可罚的结论。

希尔根多夫教授赞同陈璇教授主张隐喻性并非毫无价值的观点,并指出隐喻是对过去经验与直觉的总结,正因如此,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具有不确定性却仍能解决大量的问题。希尔根多夫教授也赞同,刑法学者有义务深挖理论并进行精细化解释。

04

结语

主持人付立庆教授认为本次论坛高度符合周泰刑事法论坛一直以来追求的“前沿性、学术性、小众化、现场感”。最后,付立庆教授向各位与会嘉宾、听众以及协办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论坛在全场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字:曾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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