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刑事法论坛第四讲成功举办——陈卫东教授主讲“当前刑事司法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官网

2024年4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周泰刑事法论坛”第四讲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当前刑事司法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担任主持人。来自京内外的学生、律师以及来自江西省检察系统案件管理部门的检察官共计230余人参加了讲座。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博士致辞,他明确了周泰刑事法论坛的定位和价值,对陈卫东教授和各位与谈人,以及从江西远道而来的法律工作者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在热烈掌声中,讲座正式开始。

陈卫东教授表示,刑事司法历来是整个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事关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保障。必须要肯定刑事司法对国家治理的重大贡献,但也不能忽视刑事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次讲座陈卫东教授主要从刑事司法的特点出发,聚焦刑事司法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重视角逐一进行剖析和阐释。

论坛讲座内容
首先,陈卫东教授表示,我国刑事司法具有一系列特点,这些特点影响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职权属性的界定。特点一,侦查主体多元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下,除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权外,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和海警都对不同案件有相应的侦查权。特点二,侦查机关权力较大。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自立案到侦查终结前广泛的案件调查和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特点三,检察机关职权丰富。检察机关除了行使最基本的公诉权,还行使部分职务案件的侦查权,亦行使逮捕审批权。宪法和刑诉法还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负责监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特点四,审判机关职权单一。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仅局限于案件的审理阶段,而不能介入侦查和起诉。特点五,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特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其次,陈卫东教授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视角分别探讨了刑事司法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一,以公安机关为视角,陈卫东教授表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立案监督制度有待完善,主要指刑事诉讼法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问题没有规定。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立案权绝大多数由公安机关行使。立案打开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大门,但立案后想要撤销则很困难。在实践中,一些案件经承办民警报基层公安负责人则可立案,进而可以开展包括逮捕在内的侦查活动。而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来看,承办民警在未经侦查的情况下是难以判断的,这进而导致实践中出现有案不立、先破后立和不破不立的情况。当办案机关发现侦查不足时,由于撤销立案难度较高,则会想方设法推进案件。但如若采取域外的报案登录制度,则缺少了立案制度的把关筛选作用。目前我国在制度上只存在不立案监督而无立案监督,实践中也存在用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问题的情况。在未来可以考虑立案备案审查制度,限制而不收回立案权,使立案活动处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之下。2.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审判管辖,没有规定侦查管辖。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司法机关办案合法性的前提基础,没有管辖权,一系列诉讼行为都是无效诉讼行为。我国法律除了规定职能管辖外,只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都是审判管辖的内容。而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对大量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况,案件也顺理成章的由没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理。未来刑事诉讼制度中应当增加对管辖权异议的救济措施,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上诉来解决管辖错误问题,但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再处理管辖权问题已无意义,因为前置的司法活动已经结束了。3.实践中存在违法使用和越权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拘留权,拘留最多可延长至14天,对于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条件的可以增加至最长37天,而在实践中,符合拘留条件的羁押37天反而成为原则。在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公、检、法三机关轮流在各自负责的阶段计算时长导致这两种强制措施适用期限增加至三倍的情况,但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是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而非允许每个阶段独立计算最长期限。并且,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存在监视居住监管较看守所更为严密而没有相应监控条件的情况,导致变相体罚和变相刑讯逼供的风险增加,实践中也曾出现过被监视居住人自杀的情况,也即成为了变相羁押措施,并非刑事诉讼法规范意义上的羁押替代性措施功能。4.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一样都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目前刑事诉讼中案件涉案财物数额越来越大,而涉案财物自侦查开始就可以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实践中存在对财物超范围扣押的情况,对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等不做区分一律视为涉案财产。对于价值敏感的债券和股票等投资类财物,也需要明确财产属性,必要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进行确定。不当的涉案财物处置模式会导致司法腐败,使司法活动的纯洁性和效率受到影响,未来可以考虑将涉案财物一律上缴中央财政而非地方财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逐利司法”的现象。
第二,以人民检察院为视角,陈卫东教授表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审查起诉职能应当实质化。2.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捕诉一体化改革后,如何在办案部门内部对监督与制约进行弥补有待思考,在办案部门内部应当对捕与诉两种职能进行适当切割。3.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与实践存在大量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存在一定的极端偏向,展现出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照章办案的司法模式。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其一,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应当增加,在幅度上也应当从从轻扩张至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对于同时存在自首、立功的,应当允许和认罪认罚情节分别进行评价,以激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其二,通过考核和排名的方式无法在实质上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才是核心。未来可以考虑增加专门的认罪认罚协商程序,赋予辩护律师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取消“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由法院决定参考或采纳更为有道理的量刑建议。
第三,以人民法院为视角,陈卫东教授表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证人、鉴定人不出庭问题严重,证人不出庭,证人证言以书面形式呈现在法庭之上,法庭审理沦为对笔录的形式化审查。应当确立“必要证人”的概念,对于案件量刑有影响的证人都应当出庭。2.无罪判决率太低,司法机关在办案理念上仍然是“重追诉、轻保障”,在未来有待进一步改善。3.当事人申诉难,启动再审更难。4.辩审冲突严重,控辩冲突如果属于正常现实,那么辩审冲突实属令人难以理解,实践中却经常发生。
最后,陈卫东教授总结了四点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第一,立法的不完善。比如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对于侦查管辖的规定,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完善。第二,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应当思考如何实现更好的制约和监督。第三,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有待提高。首先,刑事诉讼法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而非追诉犯罪,如果仅仅为了追诉犯罪,则没有必要存在刑事诉讼法,恰恰是这一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司法工作人员中应该加强。其次,法院的重刑思想过于严重,在法定刑幅度内就重不就轻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要树立程序的理念,还要设置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考虑以检察院为救济机关,构建追究司法办案人员责任的诉讼机制,第四,对于“司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理论研究、理论认识存在问题。对于刑事司法的范围,一般认为分为“小司法”,也即审判,和“大司法”,也即所有参与到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主体都视为司法机关,比如《刑法》中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定义,又如《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将人民警察定位为刑事司法力量,都采用了“大司法”的理解。但这些主体虽然名为在司法,实为以行政的方式履行其职能,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应当理解为只有人民法院,如此便可以厘清各自职责的范围和边界。
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建伟教授,他表示:陈卫东教授充分肯定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优点,但同时直言不讳的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中存在许多发展中的问题,比如立案制度是该使用立案审查还是立案登记,涉及到我国刑事诉讼阶段问题。独立的立案阶段能够守住侦查入口,但相应的,过大的侦查权力会被异化,如一些办案单位为了增加收入帮助企业或个人进行债务的“追讨”,都是现实存在的问题。张建伟教授还表示,虽然现在的认罪认罚制度的考核只设定了最低指标,但实际上还是在进行排名,未来我国司法应当走向自然主义,不再通过强行推广的方式进行制度改革和发展。而关于量刑建议和证人出庭的问题,陈卫东教授都给出了很好的未来立法方向,此外未来也应当注重裁判公开,改变目前的伪公开主义,让群众更多的参与庭审,促进庭审的实质化。

第二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玉华教授,她表示:陈卫东教授作为领军学者,不断思考和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发展,鼓舞激励广大师生。她认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应当具有国际化的思维,回应长臂管辖并推动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有必要进一步推动确立司法审查。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的改革,同样需要刑事诉讼法回应和确认。她还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可以考虑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第三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计划教授,他表示:陈卫东教授的讲授非常全面,对公安机关的问题、涉案财物的问题、审查起诉的问题等等都进行了非常深刻的阐释。刘教授认为,可以观察借鉴转型后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其强化了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增强了对被追诉人的全面保障。我们应当寻求更为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让每一个司法机关都有自己的位置。相信在陈卫东教授等顶尖学者的带领下,在全体法律人的一同关注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会更加完善。
自由提问环节
在提问交流环节,现场的法律从业者和学生积极举手提问。

首先,来自江西省检察系统的一位检察官代表表达了对陈教授热情讲授的感谢,认为讲座的内容对他展开工作有着重要指导价值。他认为刑事诉讼制度在未来要抛开部门主义,各职能机关应当统一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尤其是检察机关要发挥审前的过滤作用,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非罪化处理,同样可以帮助法院顺利开展工作。随后,徐检察官提问:在建构检察机关的实质化审查起诉机制中,是否有必要让审判人员和侦查人员参与到这一机制当中。
陈卫东教授回答道,审查起诉实质化并非要按照庭审实质化一样将各方诉讼参与人召集到一起,既无可能有无必要,而是相较于目前流于形式的审查起诉工作而言,检察官不能满足于书面化的审查,而应当将案件涉及到的证据核查清楚、事实审查清楚,形成有机完整的证明体系,以达到法定起诉的证据标准。

接下来,来自周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发言表示,他在本次讲座授课中收获颇丰。作为曾经的检察工作者,现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他认为目前存在一些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异化为侦查手段,逼迫被告人认罪而不允许其为自己辩解的现象,在这其中协商程序是完全缺位的,陈卫东教授提出的改善措施非常有实践价值。此外,他还提到检察官的权力边界问题,检察权扩张的同时辩护权却在压缩,这加剧了控辩不平等。这些状况在未来的修法中应当有所回应,尽可能弥补律师和控方之间的鸿沟。

最后,学生代表、一位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同学首先表达了聆听陈卫东教授以及三位评议老师讲授的感谢,随后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认罪认罚从宽的“自愿性”从改革之初到制度运行到现在,其所涵盖的范围到底是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认识到自己有罪,还是同时需要认识到自己构成的是此罪而非彼罪,前后两种范围对应着不同的制度价值。第二,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环节的权利以及其保障该如何在刑事诉讼的改革中体现?
刘计划教授表示,对于第一个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诞生的背景是实践中80%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对指控都是没有异议的,因此公检法可以在不同阶段对于认罪认罚提出从宽的处理。实践中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但是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很常见,我认为此时还是应当认为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只是在量刑上应当体现出差异。
张建伟教授表示,对于第一个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初有两个考虑,一个是提高诉讼效率,另外一个是减少诉讼中对抗和摩擦,社会舆情也会随之缓和。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刑事律师辩护制度发展到现在还是有一些进展的,只是尚未满足一些大家的期待,后续还有很多进步改进的方面,比如说强制辩护制度的扩大适用,独立辩护应当加以充分保障。对于陈鑫律师的发言,张建伟教授表示,不能认为检察权的扩张导致律师辩护空间被挤压,检察官、法官、律师、学者应当坐下来,一起寻找司法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因为法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值得追求的。
结语
最后,主持人付立庆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主讲人陈卫东教授,以及与会的各位专家、实务工作者、各校学生等表达了感谢。周泰刑事法论坛第四场讲座圆满落下帷幕。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