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下滑动查看全文
感谢周泰律所及各位老师给予这次宝贵的法庭辩论机会。我再次选择担任辩方,与队友围绕案卷材料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初次阅读材料时,我的初步辩护意见是:郑某某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情节也有一定证据支撑。因此,我最初倾向于做罪轻辩护,即在认可整体构成索贿的基础上,尝试从4400万元赞助总额中剔除部分不构成索贿的金额,将受贿数额争取降至4000万元左右,再重点强调相关量刑情节。当时我认为,这样的策略法院大概率会采纳。但很快,我意识到这种思路存在明显问题——如果只是对金额进行微调,并未触及定性争议,那么辩护的实质价值何在?对被告人而言,律师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这样的辩护,恐怕难以在庭审中形成有效的对抗焦点。
感谢我的辩方队友,她提出了极具启发性的观点:将郑某某受贿行为的核心,从“郑某与企业之间”转移至“郑某与A公司之间”。她主张,企业支付赞助费属于正常市场行为,而郑某从A公司获取利益才构成受贿。这一思路如能将受贿金额从4400万元降至400万元,再结合其他情节展开论述,逻辑上更为合理。遗憾的是,我当时固守将郑某与A公司深度绑定的预设立场,直接否定了这一方案。这反映出我在思维上存在先入为主的误区,未能以辩护人应有的客观立场,全面审视证据、评估辩护路径的可行性。最终,我们在庭审中提交的辩护意见,某种程度上成了一份明知存在缺陷的“瑕疵品”,逻辑不够严密,论证也显得乏力。这一点,我将在今后的模拟法庭中认真改进。
感谢我们组其他成员的观点分享。尽管时间紧、任务重,且辩护策略存在较大分歧,但通过与其他组员交流,我们得以更清晰地把握对方的逻辑脉络,这对我们撰写辩护意见提供了重要帮助。
同时,感谢控方同学带来的精彩表现。他们有力的指控和清晰的论述,极大地激发了我们的思辨与潜能。
最后,由衷感谢肖老师与彭律师的点评。肖老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本案的核心辩点及几处关键争议,虽然我们在辩护意见中有所涉及,但表达不够直接、有力。彭律师的点评更让我深刻认识到,辩护律师必须勇于坚持立场。保守地选择那些看似“稳妥”、易被法院采纳的观点,未必真正有利于被告人。作为辩护人,我们应据理力争:能改变定性就力争改变定性,若不能,也要尽力影响定量认定——绝不能陷入“形式化辩护”的窠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