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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程是我第一次作为辩方参与庭辩,准备思路也与担任公诉人时相比发生了转换。本案中,被告单位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开采煤矿的行为,看似满足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本案中被告单位的采矿行为有着特殊的背景,即上级单位与政府签订了“项目换资源”的《合作协议》,且已经履行了旅游投资的合同义务,故被告单位对于政府依约向其配置煤炭资源有着合理的信赖。考虑到被告单位系在特别规制领域范围内从事活动,对于其是否尽到合理的法律查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讨论可能会使辩方陷入不利地位,因此本组选择从非法采矿罪的主客观要件入手,结合本罪的保护法益,论证被告单位客观上并非“擅自”采矿,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从而为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卢某做无罪辩护。
在庭辩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单位是否对政府产生信赖、该信赖利益是否值得法律保护等问题展开了交锋。这也使我深刻地感受到,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不应只满足于懂得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条内涵,更要有持续学习的意识和习惯,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图谱。例如,本案中被告单位对于省政府的信赖利益保护涉及到了行政法的原理性内容,需要控辩双方对此有准确的掌握;不仅如此,在被告人提出单位只进行了矿建、未进行开采的情况下,公诉方在指控时需要对煤矿开采的基本流程和所需办理的采矿手续有充分的了解,如此才能围绕犯罪事实、案件定性进行严密论证。
在介绍案件时,侯爱文律师为我们讲述了办理案件背后的故事。无论是在集中隔离期间以顽强的意志克服环境困难,还是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探索出一条有效辩护的道路,这些努力根本上都源于一名法律人对法治理想的坚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侯律师讲到,刑事辩护是不留遗憾的艺术,办理刑事案件就是参与到了别人的人生,一定要在过程中全力以赴,不能辜负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这也是我辈在学习专业知识、辩护技巧外更需要培养的法律信仰与情怀。
就本场的个人表现而言,我在课前准备时梳理了被告单位对政府的信赖从建立到加深的一系列案件事实,并关注了土地租赁、火工品审批等细节,在庭辩中尤其注意发言时与法官的对话感、交流感,这一点非常荣幸得到了侯律师的认可。同时侯律师也指出,在发言时还应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控制好时间,这也是我在后续课程中应着力提升的方面。总而言之,很高兴在两场庭辩的参与中感受到了自身在阅卷能力、口头表达方面的进步,而且更令人欣喜的是每次课都能在律师的指导下找到继续进步的方向。希望自己再接再厉,并以充分的准备迎接下一场庭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