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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法庭辩论和精彩解析

2022 / 10 / 27 1次阅读

2022年,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博士率领的律师团队继续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讲授刑事辩护实务课程,本次课程由周泰律所彭文昌律师担任讲师。

该课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打造的“双师同堂”实务精品课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肖中华两位教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博士领衔的资深刑辩律师团队共同授课。

本次课程彭文昌律师在同学们精彩的法庭辩论结束后,结合当天课程中使用的案例,并根据当前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重点为同学们讲解了电子数据的特性和有效质证,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辩护工作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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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课堂

(彭文昌律师精彩讲解及同学们辩论风采展现)

「课堂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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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荀

19级商法实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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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听到彭文昌律师宣布我获得本次模拟法庭三等奖的时候,一阵惊喜涌上心头。不同于其他上演“梅开二度”“帽子戏法”的同学,我是初次获此殊荣。这说明我取得了进步,受到了律师的认可。回顾一番,半个学期以来,自己的能力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进步:

1.从关注“事实”到关注法律事实。原来看案卷,我看山是山,看的是热闹,看到的是社会意义上的事实;经过了校内与校外老师们的几次讲解、点拨,我逐渐明白,应该把握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特别是比照事实是否符合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的构成要件。控辩双方在认定法律事实上的差距往往就是争议焦点。

2.法律检索能力的提高。原来进行法律检索,搜到有力的结果,我不假思索,拿来就用。现在我懂得了,我们还要注意检索结果的层级,例如:检索到的案例是指导性案例,还是普通案例?检索到的条款是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还有,它们的时间效力如何?拿这次案例来说,有关的电子数据、广告弹窗的案例与规定可不少,这时就要考虑以上问题。

3.法言法语的适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与日常语言应该有所区别。这次我作为第一辩护人,撰写了辩护意见书,我也在组员的提醒下细心打磨语言,不说推测性的话,不夸大其词,尽量做到每句话都有根据。      

限于篇幅,不能详尽。总的来说,这半个学期刑事辩护实务课程,让我收获满满!感谢老师、律师、助教们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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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琪芳

20级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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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上场,我担任辩方一辩宣读辩护意见书。

相较于前几场模拟法庭,这一次的庭前准备才让我更加深刻体会到控方一控与辩方一辩在法庭辩论中发挥的作用。不论是宣读公诉意见书还是辩护意见书,控辩双方的第一位发言人都需要结合法律规范与证据事实充分地阐释己方观点。于控方而言,是构筑起紧扣司法推理三段论的逻辑体系;而于辩方而言,则应当抓住控方论证的逻辑漏洞,寻找突破口,阐述理由,先破后立。

在确定好我们小组的辩护策略与论证逻辑后,我开始撰写辩护意见书。在撰写过程中,我更加深刻理解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之所在,也感受到“把问题讲清楚”的难度。如何在辩护意见书里简明概要地归纳我方观点?如何条理清晰地向法官和控方呈现我方辩护思路?如何做到有理有据,围绕着证据与法律适用本身掷地有声?我想,这是作为一辩需要完成的任务。

在完成这节课的法庭辩论以后,彭文昌律师侧重跟我们介绍了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与本案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课堂上,肖中华老师也与我们分享了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认罪认罚似于英美法中的控辩交易,也更像是控辩双方的博弈。在实践中,辩护律师为了尽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利益,需要能够较好地确认认罪认罚的时机。而这些辩护技巧的学习,则需要留待更广阔的现实辩护实务为我们提供学习的沃土。

由衷感谢这门课程,我分外珍惜每一次上场给我带来的锻炼,也格外受益于每一位律师分享的实务经验,使我持续思考,并寻找自己愿意为之奋斗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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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至烨

19级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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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上到最后一场,终于写到最后一篇。不舍与快意混杂着梗在喉头,激得人鼻尖直泛酸。

第二次担任公诉人的角色,我开始逐渐习惯“我在明而敌在暗”的控辩方式。虽然不知辩护方的矛会从何袭来,但只要做好万全准备,就能化被动为主动,从容应对,不乱阵脚。

在本次的模拟法庭中,我们组作为检方准备到的内容包括: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②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中对如何认定“非法控制”的具体补足;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近似罪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分;④本案成立单位犯罪的原因;⑤鉴定意见及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场上双方的争议焦点均在我们庭前准备的预判之中,我们组的成员们也针对辩护方提出的是否构成非法控制、鉴定意见与电子数据具有程序法上的瑕疵等论点一一进行了回击。

彭律师的点评为我们进一步厘清了思路:①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两罪的区别涉及德国刑法理论中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判断;②公诉机关要求公安做第二次鉴定意见,是想以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起诉;③电子数据的鉴定问题集中于电子数据的搜集调取过程,其任何变化均可通过进行完整性校验体现;④本罪构罪前提为“违反国家规定”,但相关规定于2020年方出台;⑤认罪认罚及量刑建议相关问题。肖老师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补充:辩护方所称“鉴定意见具有主观性”并无不妥,但这并非不能采信鉴定意见的缘由——只要鉴定意见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此外,就控辩技巧而言,在场上需要尽可能避免以犀利反问对方的方式进行交锋,以免引起法官的反感。

上场三次,两控一辩。三份卷宗,三个罪名。几位当事人,数百页——寥寥数语道不尽数周的紧张与期待、欢喜与快慰、倦怠与遗憾。

“相信同学们都有美好的未来。”这堂课的最后,彭律这么祝福我们。好温柔又富有力量的一句。

一个月前的此刻,当我明确自己的升学方向的时候,曾对朋友慨叹,“我爱中国法治事业。”那时我收到的答复是:“中国法治事业也需要你。”

继续大步向前奔跑吧!未来有更辽远的法治天地。

少年辛苦终身事,莫向光阴惰寸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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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诗琪

2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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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模拟法庭是我的第二次上场,在心态上比首次参与更加从容,同时也是我第一次担任公诉人角色,对刑事诉讼实务的体会和感悟在既有经验基础上更进了一步。

如果说辩方的工作是寻找突破口、抓住漏洞进攻,那么控方的工作则更像是“织网”式的防御。现有的证据仿佛是一根根零散的线,而控方需要将这些“线”织成尽可能严密的网。因此,控方角色的难度在于全面性,一是务必对案件进行全方面的准备,二是需要应对辩方可能提出的所有辩护意见。

本案涉及的是信息网络犯罪,此类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初步阅卷并讨论后,我们迅速将最重要的争议焦点锁定在了本罪的客观方面,即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对案涉计算机信息系统形成非法控制。如何定义“非法控制”成为了论证的关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状规定属于空白罪状,我们便从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中寻找对“非法控制”的阐释。通过检索,我们找到了几个重要指导性案例,并对相关网络信息专业知识进行了了解,据此构建起公诉意见的核心部分。同时,作为控方需要进行全面的准备。我们从辩方的角度进行思考,对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三被告人是否均构罪、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可能出现的辩点都进行了准备。

在课上的模拟法庭中,辩护人并没有提到我们作了充分准备的主体方面和主观方面的问题,而是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第一辩护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着重阐释,这有些出乎我们的预料。作为第二公诉人,思考回应的时间是最短的,因此我选择了继续补强我方主要观点、同时迅速组织语言对证据问题进行初步回应的发言策略,给后面的队友留下思考时间。囿于有限的案卷信息,这一点上控方难以充分进行说明,但队友间默契的配合使得我们的论证效果在总体上达到了预期。

周泰律师事务所的彭文昌律师在点评中介绍了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以及辩护难点,也为我们分享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调整辩护策略。作为人大法学院的师兄,彭律从他的执业经验出发,勉励我们要做到“能说、会写、善听”,敢于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在模拟法庭中得到老师们的肯定,于我而言是莫大的鼓励。同时也敦促我在今后的每一项学习工作中始终保持严谨勤勉的态度,“知之行之,无负今日,勿忘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