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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课程还能这么上?记一个人大法学生的课堂随想

2020 / 11 / 23 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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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0-2021学年《刑事辩护实务》课程于11月9日正式开始。为打造学院“双师同堂”实务精品课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赫兴旺教授以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主任领衔的资深刑辩律师团队共同授课。主讲律师和校内教师通过案例分享、分析和点评,升华教学内容课程采用沉浸式教学法,参照模拟法庭的形式,充分激发了学生们的上课热情,同时使得理论与实务火花碰撞,夺人眼目!


本课程主要面对法律硕士进行授课,法学和非法学共计50人,另本科生4人参与。


11月16日,王兆峰主任担任主讲律师,根据同学们课堂表现进行点评指导。法学院本科三年级学生杜嘉懿获得本堂辩论评分第一名。


《刑事辩护实务》课堂片段


杜嘉懿同学课堂随想——

《记与刑事辩护的第一次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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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与刑事辩护的第一次接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三年级学生

杜嘉懿

 

11月1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秋期课程“刑事辩护实务”模拟法庭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顺利开展。刑事辩护实务是中国人民大学自2018年开设的实务类课程,学生在课上模拟控辩双方进行真实案件的辩论,同时邀请刑辩实务律师予以评析,针对案件进行解读,以此教授学生刑事辩护的实务和基本技巧。非常荣幸我能够作为上次课程模拟法庭中一名扮演刘某某受贿罪一案公诉方的学生,在此写下我在参与法庭辩论、听取律师教导时的所学、所思、所悟。

 

刑事辩护实务实行高年级本科生与硕士生双课堂,出于对刑事实务的浓厚的求知欲,我主动向学校教务处要求导入了这一门本不开放给大三年级的课程。作为本堂课程中为数极少的本科生中的一员,我在拿到律师发布的准备材料之后便陷入了“苦战”之中。大量且庞杂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材料,盘根错节的人物关系、案件情节,这些多达十万字的资料需要在短时间内全数掌握,并需要通过对于案卷的阅读归纳总结出逻辑严密、观点清晰的指控意见或辩护意见,最终进行一场严格计时的法庭辩论。这对于专业基础知识掌握尚浅、实务经验严重缺乏的法学生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但也是不容错过的实战机会。

 

上次课堂选取的真实案件为刘某某受贿案,共计八组学生两两分为四组进行控辩双方的法庭对抗,这次课堂请到的嘉宾正是这一受贿案件的辩护律师——王兆峰律师,他对于课堂中同学的表现作出了犀利、独到的评价,并且对于该案件作出了专业的分析,让我深受启发。

 

一、控辩并非枯燥无味的表演,而是针锋相对的对抗

 

在一周的时间内认真解析案件全貌,对于一个平时还需要处理其他课程学业的学生来说并不是一件易事,很多同学朗读提前撰写的稿件,控辩双方一来一去,流畅地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完整而缜密的“辩论”。王兆峰律师在听完同学们的法庭辩论后便直接指出,这样一场看似完美顺利的控辩表演背后反映出了高校学生对于法律诊所教育的认知不足。真实的刑事辩论永不会是一场呆板无趣的表演秀,而是一场针尖对麦芒的对抗,需要控辩双方脱离稿件的束缚,自由而积极地辩驳、争论,控方严守构罪要件,辩方开拓出罪空间,对犯罪事实、物证人证不断进行剖析,以真挚的情感、滴水不漏的逻辑说服审判庭,寻求最公正的判决。思维碰撞出火花,争议引导出真相,这才是刑事辩护的魅力所在。

 

二、从站上法庭的那一刻,法庭辩论就不再是纸上谈兵

 

对于很多法学生来说,真实的案件、真实的法庭都离自己太远,我们目前接触的模拟法庭与刑事法律实务有着天壤之别,但并不意味着这一活动就失去其教育意义。王兆峰律师认为,在实务课程中最重要的是参与的态度、投入的热情,就算这只是一场模拟出来的法庭,每个人都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参与进案件核心事实的探讨中。王律师继续指出,大多数学生都采用了传统的思路来探讨这个受贿案件——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收受了财物、是否具备主观故意心态、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四要件或三阶层的方式来评价刘某某自身的行为,但真正的法庭辩护并不是平铺直叙的案例分析,而是需要开拓创新的精神,从委托人利益出发,多角度、全方位进行考虑,寻找出罪出路。


王兆峰律师选取了与绝大多学生都不同的论证路径,他并未直接从被告人受贿的事实入手,而是将目光转向了已经被法院判刑的行贿人——某某染化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苗某某,王律师透过案件的表层,以犀利的视角审视问题的实质与核心,他从受贿罪的对合犯入手,结合多方证人证言,深挖人物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点明某某染化公司与苗某某不具备行贿罪主体资格、并未实施行贿行为,法院在行贿罪的审判中事实认定错误,因此能够由此直接推翻刘某某的受贿行为。除了反证,王兆峰律师也通过正向的分析方式证明刘某某不构成受贿罪。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王律师在一个字上的琢磨——“用”与“要”,在众多涉案证人之间,仅有一位证人提到了主观意图较强的“要钱”一词,并且其证词多次修改,“孤证不立”;其他证人的供述中则叙述被告人提出的是“用钱”一词,王律师以此论证刘某某用钱是借款而非收受贿赂,其受贿的故意心态随一个简简单单的字而因此削弱。

 

王律师在课上所教授的辩护思维让我醍醐灌顶,如沐春风。这也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每一个刑辩人都需要以饱满诚挚的感情、以谨慎周密的逻辑、以一丝不苟的思维,以不畏权威的勇气,在刑事审判中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用最铿锵的语气、句式为铠甲,用最适恰的法律条文为后盾,用最有力的论点、证据为利剑,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探明事实真相、维系法庭的公平正义! 


王兆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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