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北大《判例刑法研究》第十四讲: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6年6月9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四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刚毅律师。
课程由吴晨菲同学作主题报告。报告从立法沿革与司法解释切入,结合袁某行贿案、何某燕行贿案、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案等典型案例,详细梳理介绍了非法利益说、手段不正当说、不应得利益说以及不确定利益说等理论观点,进而从“不正当利益的判断与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公正性相关联”的核心原则出发,展开讨论了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规则。
在此基础上,陈刚毅律师从规范文本、理论争议与实务边界三个维度,为同学们进一步讲解了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认定。首先,这一要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非法利益到不正当利益,再到进一步扩张至“谋取竞争优势”等违反公平原则的利益的过程。其次,在判断“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不能只考察行为人意图获取的利益是否合法。由于贿赂犯罪的核心结构是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认定重心应从“行为人要什么利益”转向“行为人想让国家工作人员怎样履职”,具体可采取四步审查法,即锁定请托事项、判断对价关系、审查履职行为是否失当以及归类利益性质。最后,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合法利益+不正当手段”以及行贿人给予“加速费”“通融费”等情形,不应作一刀切式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借助财物收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履职。
江溯老师总结指出,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当顾及具体国情,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在当下社会背景中具有合理性。2012年《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不正当利益”的三种类型,即实体性的不正当利益(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程序性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以及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获得的竞争优势。对于实践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的情形,江老师认为,以手段不正当为由论证利益不合法的“污染论”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并就相关认定规则展开了进一步的说明。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精彩讲授和热烈讨论,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文字:方子轩
图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授课律师介绍
陈刚毅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涉外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邮箱:
chengangyi@zhoutailaw.com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陈刚毅律师曾任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主任,2025年2月加入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陈刚毅律师执业20余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及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近些年专注办理刑事案件,目前累计代理逾二百件刑事案件,为客户挽回损失达百亿元以上。陈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结合多年民商事诉讼和商业管理经验,除关注案件本身刑事风险外,同时兼顾客户和企业商业利益,积极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要点,为案件制定多维度、立体化的综合解决方案。陈律师认为在案件初期,律师及时介入能更有效把控案件的走向。其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安机关撤诉处理,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审判机关从宽处理等良好效果,最大程度帮助当事人减免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