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北大《判例刑法研究》十二讲:受贿的既未遂

2026年5月26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二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受贿的既未遂”,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律师。
课程由陈子元同学作主题报告。报告结合于某荣受贿案(刑参第1595号案例)、朱渭平受贿案(刑参第1145号案例)、杨德林受贿案(刑参第1089号案例)等典型案例,总结归纳了司法实践中以控制说为基础的裁判规则,进而讨论了理论上围绕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及其既未遂标准的争议,最终提出了以不法协议为中心的重构路径。
在此基础上,司子鹏律师从理论学说、典型情形与实践思考三个维度,为同学们进一步讲授了受贿罪既未遂的司法认定。首先,理论上关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主要存在廉洁性说、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与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等观点,不同的法益理解会导向不同的既遂标准。作为当下的理论通说,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将“财物是否实际脱离所有人控制并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作为既遂标准,后者又存在绝对控制说、相对控制说、代持协议说以及积极支配说等内部分歧。其次,针对收受房产型受贿、代持型受贿、收受股权型受贿等典型情形,司律师结合相关司法案例,深入分析了控制说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最后,通过对典型情形的全面归纳,司律师指出应当依据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收受财物的现实危险来认定受贿罪的着手,在从严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尤其应当合理确定犯意表示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江溯老师总结指出,在腐败犯罪的治理中应当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受贿犯罪既未遂标准的设定,不仅关乎个案的定罪量刑,也会影响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的制度空间。如果将既遂标准设定得过于宽泛,可能导致未遂和中止的适用空间被过度压缩,从而削减刑法激励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功能。围绕犯罪未遂的界限问题,江老师进一步指出,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具有独立处罚规定,因此不宜简单照搬德日刑法学关于着手判断的理论方案。相较于从法益侵害危险出发认定着手,更应重视构成要件行为本身的形式判断(形式客观说),避免将本应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提前评价为犯罪未遂。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精彩讲授和热烈讨论,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文字:方子轩
图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授课律师介绍
司子鹏
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主任
邮箱:sizipeng@zhoutailaw.com
司子鹏律师具有十余年检察工作经历,经办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 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起疑难、 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取得显著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