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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泰&北大《判例刑法研究》第八讲:商业机会型受贿

2026 / 04 / 28 1次阅读

2026年4月2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八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商业机会型受贿”,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博士

课程由秦陈希菱同学作主题报告。报告从立法规定与理论争议切入,系统梳理了商业机会型受贿的规范基础与实践难点。结合蓝某受贿罪(《职务犯罪审判参考》第2辑)、王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47号)等典型案例,报告人对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财产性利益”、何种情形下的商业机会获取与变现行为可构成受贿以及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数额认定等问题展开了详细讨论。

在此基础上,王兆峰主任从立法沿革、构成要件、裁判逻辑、辩护策略四个维度,为同学们深入讲解了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构成与辩护。首先,为了回应和打击实践中涌现的各种新型、隐形腐败,受贿罪的对象经历了从“财物”到“财产性利益”的历史演变。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亦明确规定,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利益可以作为贿赂的形式。其次,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核心特征在于机会的针对性与定制化、风险的排斥性与兜底性以及获利的必然性与不对等性,包括增设交易环节、定向采购/销售、直接转卖变现、“突击入股”等具体表现形式。再次,在区分商业机会型受贿与真实经营活动时,司法实践通常会结合是否存在实际投入、是否参与管理运营、是否承担市场风险、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以及机会分配是否公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后,对于涉及商业机会的受贿案件,核心的辩护思路应是聚焦“商业机会”本身,穿透“商业”的表象审查“权钱交易”的本质,通过收集行为人存在真实投入、承担了真实风险、获得了合理收益等事实证据以否定犯罪的成立。

江溯老师总结指出,本次课程中讨论的商业机会,既包括真实的商业机会,也包括虚假的商业机会。虚假的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以商业机会形式掩盖的权钱交易,真实的商业机会应具备如下特征:第一,市场的竞争性。商业机会系面向市场中具备资格的多数人开放,而非仅为特定人量身定制。第二,获利的或然性。机会本质上是一种概率,若盈利与否及其数额处于确定状态,则不构成商业机会。第三,成本的投入性。行为人在获得商业机会后,还必须通过投入一定的成本、进行适当的经营管理才有可能获得最终的利润。除了虚假的商业机会,实践中更复杂的案件是存在真实商业机会的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得真实的商业机会。对于此类案件,关键在于考察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获得商业机会与最终实现的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此种因果关系被正常的商业行为所中断,应否定受贿罪的成立,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仅能作违纪处理。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精彩讲授和热烈讨论,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文字:方子轩

图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授课律师介绍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主任

邮箱:ztbrand@zhoutailaw.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获ALB2015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被列入钱伯斯2022、2023、2024年大中华区内地争议解决律师榜单。主办薄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案、四川刘某特大涉黑系列案、“央视大火”系列案等多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及刑民交叉案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法学杂志》等法学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