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北大《判例刑法研究》第六讲:交易型受贿

2026年4月7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六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交易型受贿”,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宝明律师。
课程由逄林润同学作主题报告。报告从法律沿革与本质原理切入,系统梳理了交易型受贿的规范基础与实践难点。结合褚某某受贿案(刑参第1593号)、胡伟富受贿案(刑参第975号)、寿永年受贿案(刑参第1432号)、凌吉敏受贿案(刑参第1017号)、黄某受贿案(刑参第1594号)、方俊受贿案(刑参第407号)等典型案例,报告详细讨论了正常市场优惠与贿赂型价格的区分、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认定以及新兴的借贷收息型受贿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何宝明律师从制度规定、罪与非罪、罪重罪轻三个层面为同学们深入讲解了交易型受贿的司法认定。首先,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实践中受贿手段日趋隐蔽,以市场交易为外衣的权钱交易成为新型腐败形式。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此作出规定,确立了交易型受贿的三种基本形态。其次,应当结合交易背景与交易价格判断罪与非罪:一方面,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方面,要审查相关交易是否符合等价交换的价值原理。最后,司法实践通常根据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交易型受贿的犯罪数额,此时需要注意考虑市场经济活动的特点,仅将不合理的利益输送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
江溯老师总结指出,交易型受贿虽然具有市场交易的外观,但仍然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基本构造,是一种隐性的受贿形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或者其他差额交易方式非法收受财物。判断是否构成交易型受贿,关键在于核查交易中的差额是否属于合理的市场波动。在计算受贿的数额时,应当围绕“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这一基本规则展开,同时结合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租赁、借贷等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分析差额是否异常。对于交易中的“优惠价”,江老师指出,只有当这种优惠价格系卖方事先设定且面向不特定对象开放时,才属于正常的市场优惠。反之,如果优惠价格系针对特定国家工作人员量身定制,即使披着市场交易的外衣,本质上也仍然构成受贿。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精彩讲授和热烈讨论,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文字:方子轩
图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授课律师介绍
何宝明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邮箱:hebaoming@zhoutailaw.com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曾在北京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九年,任审判员、员额法官,累计办理过近1000件各类型刑事案件,办案类型全面、实务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多次荣获各级表彰。何宝明长期聚焦并深耕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类型案件有着专业的思考和研究。曾长期担任金融犯罪审判团队的办案骨干,其中办理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案件高达200余件。何宝明系中国刑法学会会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研究员、酒泉仲裁委员会(敦煌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并担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刑辩实务课程的授课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