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北大《判例刑法研究》第四讲: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026年3月24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四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鑫律师。
课程首先由韩凯儒同学作主题报告。报告选取王甲受贿案(刑参第1464号)和卢某某受贿案(刑参第1578号)两个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围绕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同形态展开分析,重点讨论了间接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分问题,并对相关裁判规则及其解释路径进行了总结归纳。
在此基础上,陈鑫律师结合规范与实践,为同学们深入讲授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法律界定与实务认定。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也包括其间接利用隶属、制约关系的情形。在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场合,需根据个案中的身份关系、制约程度、支配地位、职务行为、职务便利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次,应当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前者是与职责直接关联的法定、制度化职权,后者则是与职责无实质关联的、由工作衍生的附带机会。最后,陈鑫律师精炼地归纳了实务中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重视的核心三要素(职权法定性、支配控制性、公务关联性)与采取的五步判断法(身份准确认定、公务属性核查、因果关系证明、隶属制约分析、利益归属判断)。
江溯老师总结指出,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体系由第385条与第388条组成,不同形式受贿的共同本质在于权钱交易。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会议纪要》对第385条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了明确解释,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以及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考虑到现实的政治生态与司法经验,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是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存在认定制约关系的余地。对于报告中提及的案例,江溯老师指出,相关裁判理由系在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张了制约关系的范围,将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受自身职务制约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也包含在内,对法条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了一种实质解释。在受贿案件中,如何平衡刑事政策与法教义学的需要,是值得未来理论讨论的问题。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精彩讲授和热烈讨论,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文字:方子轩
图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授课律师介绍
陈鑫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邮箱:chenxin@zhoutailaw.com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生,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现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秘书、西城区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业务研究会副主任,西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拥有中国律师资格及基金从业人员资格。陈鑫律师曾是优秀检察官,北京市十佳公诉人,拥有十五年以上刑事司法实务经验,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办案经验十分丰富。陈鑫律师先后在检察机关、政府机关、大型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等单位担任业务领导职务,曾任某区政协委员,北京市青联常委。陈鑫律师尤其擅长处理企业及个人重大疑难复杂事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解决方案,曾经或正在为多家央企、大型民企、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主办或参与办理多起官员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重大涉黑涉恶犯罪及疑难复杂刑民交叉案件,所办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大幅降低量刑等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