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北大《判例刑法研究》第三讲: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2026年3月17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三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明律师。
课程首先由甘佳同学作主题报告。报告从李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检例第189号)、歹进学挪用公款案(刑参第326号)和张威同挪用公款案(刑参第502号)三个典型案例切入,结合有关立法与司法解释深入分析了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进而展开讨论了“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等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在此基础上,陈明律师基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法律沿革与在实践中适用两个维度为同学们深入讲解了挪用公款罪。首先,挪用公款行为在我国经历了从不认为是犯罪到以贪污罪论处,再到独立成罪的发展过程,“归个人使用”的内涵在此过程中不断被细化与重构。其次,2002年的《立法解释》规定了“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围绕“将公款归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以及“谋取个人利益”等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对2003《纪要》中以何种标准认定行为人是“为了单位利益”,也从实务角度予以了界定。
江溯老师总结指出,“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成立的核心要件,理解这一要件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即公款私用。本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对公款本身的占有与使用,也包括公款的管理制度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立法解释规定的“归个人使用”的三类情形中,第一类情形是完全符合法条文义的当然解释,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形虽形式上表现为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但考虑到行为人系通过“以个人名义”或“个人决定并谋取个人利益”的方式使公款脱离了正常的管理控制,将其解释为“归个人使用”具有正当性。对于报告中提及的案例,江老师认为:在歹进学案中,应区分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注意企业性质对行为定性的影响;在张威同案中,应重点审查行为是否符合“以个人名义”或“个人决定并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件;在李某案中,则需审慎判断“单位集体决定”的真实性,既不能轻易否认形式上的集体决策,也不能忽视其被个人意志“刺破”的可能。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精彩讲授和热烈讨论,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文字:方子轩
图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授课律师介绍
陈明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业务管理中心负责人
邮箱:ztbrand@zhoutailaw.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陈明律师曾任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多年处理重大复杂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及刑民交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经验。曾经且正在为多家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诉讼法律服务;曾主办、参与办理过多起国内较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曾为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全国律协等多个部门几十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