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北大《判例刑法研究》第二讲: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2026年3月10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二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律师。
课程首先由顾佳蕾同学作主题报告。报告选取“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94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刑事审判参考》第236号)“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088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刑事审判参考》第55号)四个典型案例,归纳了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难点和困境,进而详细分析了理论和实务为区分两罪而提出的各种标准及其利弊。
薛永奎律师强调了判例研究的重要意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和“其他经济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三个方面为同学们讲授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界定。首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主体、客体、客观行为与主观方面均存在不同,尤其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构成了两罪的本质差异。其次,对于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司法实务及有关司法解释形成了诸多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在个案的刑事辩护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最后,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经济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标准,对于本罪的认定也具有借鉴意义。
江溯老师总结指出,在区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问题上,以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为标准的主观说在实务和理论中占据主流地位,行为方式说、法益侵害程度说等学说更多起到补充作用。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个侧面,若根据证据情况查明行为人只有利用公款的意思,则只能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在此基础上,江老师进一步介绍了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人携款潜逃、平账销账、截留收入、拒不归还等情形,提示了其中的争议焦点和潜在的辩护要点。课程最后,江老师概括了两罪区分问题上存在的实践趋势,即从单一标准转向综合标准、从形式标准转向实质标准。司法工作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必要结合全案具体情况,兼顾法律的解释与事实的认定。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精彩讲授和热烈讨论,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文字:方子轩
图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授课律师介绍
薛永奎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邮箱:xueyongkui@zhoutai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