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北大法学院“判例刑法研究”第十三周——“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授课完成

2022 / 05 / 23 1次阅读

2022年5月16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2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三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研究员曹莉。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曹莉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研究院研究员

在主题报告环节,汪润同学首先明确了权利行使的含义。既有观点认为权利行使需满足有因性与主观性条件,但报告指出该界定忽视了对原因与手段的限定。在比较英美与日本刑法理论的基础上,报告认为权利行使主要涉及目的正当性(权利基础)与手段正当性两个问题,并联系实务案例具体考察。

第一,目的正当性涉及5个判断规则。①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权利基础且主观对欠缺权力基础存在明知,属于敲诈勒索(第885号案例)。②行为人有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论索赔数额多寡,均属于平等协商范畴(第1066号案例)。即便采取曝光手段索要高额赔偿(天价维权案),行为人也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手段未过限。③以公法上检举、上访等为威胁的,若相对方违法行为造成行为人财产损失,则无论行为人主动索财还是被动受财,都不构成犯罪;无关第三人威胁取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第509号案例)。公法上权利会使相对方产生心里压力而非陷入恐惧,行为人不属于以恶害相通告。④行为人仅基于事实上的权利索财,根据司法解释精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若自然之债的事实基础已经消失(如双方已结算债务),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吴某波被敲诈勒索案)。⑤行为人主观真诚且错误地相信自己有权利基础,属于禁止错误,不可避免的可以排除行为人的责任。

第二,手段正当性。即便行为人具备权利基础,若行使权利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也会因权利滥用而构成敲诈勒索。最后,汪润同学总结了上述判断逻辑,即有无权利基础—私法权利—公法权利—事实权利—认识错误—权力滥用。

在上述报告基础上,曹莉回顾了敲诈勒索相关司法解释,并聚焦三类司法实践案例:

第一,征地拆迁纠纷类案。首先,第509号案例经二审改判无罪,而第1066号案例裁定撤回起诉。从中可以发现上下级法院之间、法检之间,甚至检察院内部不同部门间对同一案件的定性争议。其次,在第509号案例中,法院以是否以举报为要挟手段作为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可能存在不当。最后,若行为人虽无非法占有目的,但使用了过激手段,法院会认定成立寻衅滋事罪。然而,拆迁纠纷能否视为无事生非仍然存疑问。

第二,劳动者、消费者维权类案。沈瑜敲诈勒索案中,一审法院以索赔数额低、未以举报相威胁为由,认定行为人无罪。而第1344号案例中,法院对以网红影响力相要挟行为的判断较为模糊。对此应当关注以下两点:其一,不能简单用索赔数额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其二,网络维权与言论自由的尺度,既不能根据主体身份一概将职业打假人维权的认定为犯罪,而且还应具体判断言论自由的界限。

第三,揭发不正当关系类案。吴某波被敲诈勒索等案中存在以刑制罪的思考。而第855号案例涉及以借款为名的敲诈勒索,虽然有借条与部分还款事实,但仍可区分正当借款与敲诈勒索、真实还款与事后退赃。

最后,在关注目的与手段的基础上,罪与非罪的区分可以聚焦以下三点:是否存在真实权利内容(不能仅凭举报内容中的夸大就认定主观恶意)、手段行为是否合法(不能认为手段过激就成立犯罪)、索财行为与举报内容间是否存在关联。

江溯老师讲授分为三部分:

首先,江溯老师指出,司法实践主要从有因性/无因性角度论证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理论上也形成了具体判断标准。

其次,权利行使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合法权利基础,权利行使的方式既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当。

最后,江溯老师结合阶层理论,具体阐明了二者界限。

其一,客观构成要件。①在威胁、恐吓行为的认定上,第509、1066号案例涉及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组合,行为人为实现民事上的赔偿请求而行使公法权利;第1344号案例是单纯公权利行使。前者无疑不存在敲诈勒索的威胁、恐吓行为;后者虽然缺乏民事权利基础,但只要没有捏造被举报事实,不当行使公法权利也不属于威胁、恐吓。②在陷入恐惧的认定上,“被害人”设套引诱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不能认定为陷入恐惧。③还应关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

其二,主观构成要件,主要关注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与实践均认为合法民事权利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即便行为人超额索赔、二次索赔。

其三,违法性阶层。①目的手段的关联性,如果行为人为了追求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目的,其行为就不具备违法性。②获利的违法性,如果获取财产是法秩序容许的(包括自然债务),就不具备违法性。其四,罪责阶层要考虑非难可能性。在吴某波被敲诈勒索等案中,行为人主张超出自然债务与当事人协议范围的、涉及道德权利的索赔,社会公众会可能对行为人的索要行为表示理解,可以减轻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