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周泰“判例刑法研究”完成第二周授课

2022年2月28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2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二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授课教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曹莉。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曹莉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本次课程主要讨论了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抢回欠款凭证、强迫他人提供贷款、抢劫少量财物、抢回赌资等五个典型案例,以及可能涉及的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等。在主题报告环节,朱源哲同学结合刑法中公私财物的分类,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认定。第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讨论行为对象是否适格与数额认定两个问题。对于前者,司法解释为抢劫家庭成员、近亲属财物的入罪留有空间;对于后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应当以全部数额论。第二,对于抢回赌资,未参赌的人以暴力等方式夺取财物当然成立抢劫罪;参赌人的抢劫行为若与赌博存在时空连续性、行为对象与所输赌资相差不大的,可以不认定为抢劫罪。第三,对于轻微暴力取得少量财物,司法解释主要从主、客观方面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第四,逼迫他人写下借条、收条的,抢劫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失去债权凭证可能导致债权人丧失债权,其停止形态要以原有财产关系是否改变为判断标准。第五,强迫他人提供借贷的,行为人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司法实践的认定并不统一。
在上述主题报告的基础上,曹莉首先强调了案例梳理对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意义,并对本节课讨论的案例类型进行了分类。其次,曹莉对具体案例展开了分析,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案中,既要认识到行为人的动机不能阻却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又要注意以抢劫为名行伤害之实的罪数认定。在犯罪认定上要注意抢劫罪是侵犯双重法益的犯罪,而且抢劫数额全部认定的做法也值得反思。抢回欠款凭证案中,要定义债权凭证的属性,特别是与有价证券(财产性利益)的关系。强迫他人提供贷款案中,关键点在于是否存在可以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交易”。抢劫少量财物案中,抢劫与寻衅滋事不能仅靠数额区分,而且定性不能因行为人的年龄而有别。抢回赌资案中,非法占有目的受数额与时空限制。最后,曹莉分享了围绕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对于司法解释与两高案例间的互动关系,曹莉认为一种情形是以案例引导司法解释成立,另一种情形则是以指导性案例明确司法解释。在推行类案检索制度的语境下,应当重视案例的价值。在具体问题上,曹莉对于上述案例中司法解释的立场进行了反思,如在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案中,司法解释将“为个人使用”作为标准值得怀疑;强迫提供贷款案中“以借贷为名”的标准也不够明确;等等。
江溯老师的讲授首先反思了财产犯罪对象的含义与发展,认为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的财产含义不应有别。而加密货币等新型财产形式的出现不断冲击传统理论,对此需要立法与学理的更新应对。其次具体到抢劫的犯罪对象,对于抢劫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采取了“内外有别”的态度,家庭成员单独犯罪的一般不按抢劫处理,这也体现了国内社会对家庭性质的认知。对于抢劫违禁品,应当坚持法律经济财产说,按照手段行为定罪。对于抢劫赌资赌债,司法解释观点难以与不法原因给付理论相协调,不同情形下不法原因给付的认定立场也存在冲突。对于抢劫借条、收条的,应当实质性审查对背后财产性利益的损害。抢劫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要回归到法益与构成要件进行个案判断,其中强迫交易罪保护的法益是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而且存在对价关系;“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需要具有特定目的,且客观方面的手段行为更轻微,而司法解释以年龄为区分的做法受到了刑事政策考量的影响。
经过两个小时的精彩报告与讲授,北大·周泰“判例刑法研究”第二弹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