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周泰“判例刑法研究”开班授课

2022年2月2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的2022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一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授课教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博士。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课程伊始,江溯老师首先介绍了本门课程的开设历史,并申明了课程的开设目的,即强化本土判例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务与辩护工作。随后江溯老师介绍了本学期授课内容的安排,这门课采取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的方式,将实务导师引入课堂,选取财产犯罪中十五个类型化问题,通过对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研究,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王兆峰主任表示,这种依托案例的实务与学理结合的教学方式很新颖,希望能和同学们一起探讨财产犯罪中的重要问题。
本次课程主要讨论诱骗他人参加输赢可控的赌局、中介侵占他人委托办理虚假证件的钱款、抢回本人在赌局中所输赌资等三个典型案例,以及可能涉及的诈骗罪、侵占罪与抢劫罪。首先,围绕本次课程的主题,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解彦梓、杨可进行了主题报告。在主题报告环节,解彦梓同学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学界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的学理争论。特别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解彦梓同学反思了我国传统的所有权说与日本通行的“本权—占有”分析范式,并介绍了德国诸多较有影响力的理论。杨可同学则结合实务案例,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在各罪中的处理。在赌博圈套类案中,可以发展不法原因给付救济标准的实质化理论。在肯定预防必要性的前提下,诈骗罪是唯一可资使用的罪名。在托办假证类案中,多数观点以终局性标准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只有后者的被害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可以认定侵占罪。除区分说外,杨可同学还介绍了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涉及传销活动等存在一般预防高度必要情形时的例外情形。在抢回赌资类案中,需要关注赌资归属问题。虽然司法解释对抢劫罪认定采取消极立场,但可以《刑法》第13条但书为指引,实质解释何谓“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上述主题报告的基础上,王兆峰主任首先介绍了实践中法官寻找裁判根据的次序。实务中,法官会先参引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在法条存在重大歧义或缺乏合理解释时,则会选择参引典型案例。若缺乏法律规定与判例指引,则会涉及学术观点的引介。然后,王兆峰主任针对课程讨论的三个重点案例进行了法律分析。对于赌博圈套类案,司法解释与实务选择了较为简单的处理方案。若考虑到诈骗罪与赌博罪的量刑差异,二者在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上的区别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定罪。对于托办假证类案,首先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行为人不归还给付款项的原因。在区分说的语境下,委托他人办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法原因委托。实务中可能还会考虑伪造证件类犯罪。抢劫赌资类案中,现有裁判逻辑则做了入罪处理。
在主题报告和实务导师的讲解之后,江溯老师首先介绍了域外立法中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然后,江溯老师具体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可能涉及的财产犯罪判断。在涉及侵占罪的场合,若给付人请求他人代为转交贿款而受托人将之占为己有的,由于不满足终局性条件,区分说认为存在财产损失。在涉嫌诈骗罪的场合,毒贩知假售假的类案中,给付系源于受领人的欺骗,因而存在财产损失。在赌博圈套类案中,由于“赌博”失去了射幸性质,司法解释认定赌博罪的立场值得商榷。托办假证类案中,给付人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受领人拒不归还给付款项的,是否成立侵占罪还要考虑给付人是否提起自诉。在涉及抢劫罪的场合,由于赢家已对赌资享有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抢回赌资行为的定性同样值得反思。司法解释可能存在的刑事政策考虑已经超过刑法法理维度,要理性看待二者间的张力。
经过两个小时的精彩报告与讲授,北大·周泰“判例刑法研究”第一弹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