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北航《刑事控辩与模拟法庭》第四讲“证据分析与举证质证”顺利举行
来源 | 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席明纳

2023年3月30日(周四)下午14时至17时30分,在北航法学院院务委员吉冠浩副教授的主持下,北航《刑事控辩与模拟法庭》双师讲堂第四讲“证据分析与举证质证”顺利举行。本次课程由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侯爱文律师主讲,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波律师出席。
首先,侯爱文老师以张氏叔侄案为切入,点明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地位。证据问题是事实认定中的争议焦点,是控辩双方激烈争夺的阵地,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关键。侯老师强调,对于证据问题,应该始终保持战战兢兢、诚惶诚恐的心理,始终坚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
其次,侯爱文老师从何为举证和何为质证两个角度,详述举证质证环节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公诉人应当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所有证据,并且应当认真斟酌如何当庭简明扼要且有效地呈现证据和事实。辩护人应当重点针对证据的三性两力展开辩驳,与此同时,在公诉人未提前协商和说明而进行按组举证,并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形之中,辩护人可以申请一证一举、一证一质,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非常关键的,举证质证环节是法庭辩论环节的基础,侯老师强调,举证质证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核心环节,影响着指控犯罪的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也是辩护人开展有效辩护的基础,只有通过有效的质证才能更好地实现有效辩护。
再次,侯爱文老师详述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在合法性层面,应当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鉴于不同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不同,因而应当结合相关规范进行个案的审查判断。在真实性层面,证据应当符合利害关系规则、相互印证法则、生活逻辑规则以及言词时效性原则。在关联性层面,证据与事实相关的形式和渠道多种多样,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直接相关。
随后,侯爱文老师以对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电子数据的质证为例,探讨典型的证据质证方略。在证人证言方面,辩护人质证焦点体现为证言取得是否合法、证言来源是否直接、证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干扰、证人与当事人和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对客观事物的感受和表达情况、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证人的品格、犯罪前科等方面。在鉴定意见方面,辩护人主要针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大类鉴定意见展开质证,质证焦点体现为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质、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等方面。在电子数据方面,侯老师结合实务案例,提出辩护人可以针对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等方面展开质证。
最后,侯爱文老师结合王某甲案,详细介绍该案件具体的举证质证策略。在举证方面,应当首先梳理各涉案人员的身份地位,确定该案所涉及的罪名,并且按照起诉罪名的构成要件确定举证策略。在质证方面,双方要聚焦于证据的三性展开。

最后,吉冠浩老师对于讲座内容进行总结,并且做出三点补充:其一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整体视角,例如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的时候,即涉及法律问题和科学问题的结合;其二是应当用心、努力地积累生活经验和诉讼经验;其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在于庭审实质化,而举证质证当庭化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内容,因而应当加强针对举证质证相关内容的重点学习。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现场互动氛围浓厚。同学们针对如何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否应当对所有三性存在问题的证据展开质证、辩护人应当如何针对抽样取证报告展开质证、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处理、如何理解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个案具体的辩护思路是否能够形成普适共通的辩护模式等问题请教侯爱文老师,侯老师热情地结合自身经历和理解做出解答,倾情分享以刑事辩护律师为职业的感受,并且谈论对于法律服务工作是否可能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的看法。至此,北航《刑事控辩与模拟法庭》第四讲“证据分析与举证质证”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