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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第四讲“企业民商事法律纠纷风险防控”顺利举办

2023 / 10 / 31 1次阅读

来源 | 刑法与刑诉交错适用席明纳

2023年10月26日(周四)下午14时至16时30分,北航法学院“企业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系列课程继续进行,由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波律师讲授的第四讲“企业民商事法律纠纷风险防控”圆满举办。本次课程由北航法学院院务委员吉冠浩副教授主持,周泰律所周泰研究院执行院长史玥老师也出席了本次课程。

一、课程内容

本次课程包括四部分:首先,刘新波老师以“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中出现的企业民商事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引入与此紧密连接的两个法律概念——“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通过梳理《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中这两个概念表述的变更,阐明其定义。

随后,刘老师从适用范围表现形式实际影响主张方式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展开,对比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不可抗力会使合同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不构成合同履行的根本障碍,只是合同履行会导致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接下来,刘老师讨论了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这一问题。刘老师认为,在金融及支付系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并未导致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此时合同并非无法履行,故新冠肺炎疫情不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但从公平角度出发,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最后,刘老师提供了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时的解决方案。当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时,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收集疫情发生的一般性证据与造成具体不利影响的证据、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及时提出抗辩并积极举证以及主动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疫情构成情势变更时,也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出主张,再主动与对方协商并做好证据收集等准备工作,并及时就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

在小结中,刘老师指出,在企业合规管理的过程中,有一些风险因素是可以控制的,但企业可能会被动卷入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人仍应保持冷静,选择最科学的对策,尽可能地为企业挽回损失。

二、与谈环节

在与谈环节,吉冠浩老师对本次讲座作出总结并分享了自己的感悟。企业民商事纠纷虽然在整个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居于底线位置,但仍是关键一环。在此基础上,吉老师强调,理论与实践本就是紧密结合的,大家要更加充分、透彻地学习理论知识,进而更自如地运用法律解释等理论武器解决具体的民商事纠纷。期待同学们能够认真学习、深刻汲取本次课程内容。

至此,北航法学院“企业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第四讲“企业民商事法律纠纷风险防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