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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逾亿元非法经营案两名当事人喜获不起诉

2024 / 05 / 14 2次阅读


涉嫌罪名:非法经营罪

裁判结果:相对不起诉

辩护团队:秦圣卓律师  徐嘉欣律师



引言

近日,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秦圣卓律师徐嘉欣律师办理的一起涉案金额数亿元的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取得突出成果,检察机关依法对我所律师代理的当事人Q某、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二人在起诉意见书中位列第二、第四位,最终却成为涉案公司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中唯二未被起诉的人员。

能够取得这样的辩护效果,不仅得益于两位律师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经验,也有赖于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密切配合,更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公正司法,同时充分反映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方、律师、当事人三方有效沟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确定辩护方向与策略

自接受委托以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指派秦圣卓律师、徐嘉欣律师分别担任两名当事人的辩护人,为二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经过认真查阅卷宗,仔细核对证据材料,深入开展法律研究,综合分析后认为:本案是否构罪的法律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证明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且两名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很低(鉴于本案同案犯已被提起公诉,案件仍在审判阶段,在此不对案情展开详细介绍)。

辩护人基于前述综合判断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与当事人确定了两套辩护方案:

一是坚持购买外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主张全案无罪;

二是以法律认定存在争议、犯罪数额证据不够充分为基础,重点争取认定从犯等从宽情节,说服检察官认可当事人情节轻微,结合当事人认罪认罚,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从宽处罚。

在向当事人说明各种方案利弊、充分协商后,当事人选择了较为稳妥的第二种方案。

与检方充分沟通,协助厘清事实、查明真相

辩护律师确定辩护方案后,根据卷宗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一是涉案公司仅是从非法买卖外汇的团伙处购买外汇使用,且购买外汇的行为本身不具有盈利性,故涉案公司全体人员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是在案关于犯罪数额的电子数据不符合提取要求,相关书证不能相互印证,且涉案公司存在大量合法业务,该部分合法业务的数额却未予以扣除,故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三是即使构罪的情况下,涉案公司作为购买外汇一方应当认定为从犯,Q某、C某在涉案公司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的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四是Q某虽是涉案公司“财务人员”,但其实际工作职责仅为统计、汇总数据,并不直接参与购买外汇,且对其他人员购买外汇并无任何直接帮助作用,不应认定为涉案公司的“2号”犯罪嫌疑人。

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数额等问题进行仔细核查,两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认可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情节较轻、Q某不是“2号”犯罪嫌疑人等辩护意见,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穿插沟通,协助敲定不起诉方案

在确认承办检察官认可部分辩护意见后,辩护律师向检察官提出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建议,检察官提出了需要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退赃退赔。辩护律师对退赃数额及其计算依据合理性进行判断后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向当事人详细分析了案件证据、法律认定存在的问题,结合既往办案经验介绍了争取不起诉的司法实践做法,并针对当事人关于退赃问题的顾虑全面展开分析。最终,当事人在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后,愿意积极配合退赔退赃,成功获得又一从宽情节的认定,最终成功取得不起诉的理想结果。

辩护没有固定套路,“无罪”不是唯一答案

纵观本案,作为辩护律师,除了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细致梳理、对法律性质进行专业论证,更需要审时度势,精准分析和预判案件可能的走向,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建议,协助当事人选择当下最优方案。辩护没有固定套路,“无罪”不是唯一的答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成为有专业、有“温度”的辩护人。

最终,检察院出具不起诉理由决定书如下::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