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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泰刑事通讯(No.2)2026

2026 / 07 / 30 5次阅读


尊敬的各位客户、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为您呈现的《周泰刑事通讯》2026年第二期(总第二十三期),本期通讯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动态

介绍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自2026年4月份以来的刑事工作动态,包括周泰律师正在办理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取得的良好成果,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业务动态。


☛周泰研究

介绍周泰刑事律师最新研究成果等。


☛新规速递

介绍近期出台的刑事法律法规等。


☛周泰观察

介绍“两高”公布的典型案例及近期刑事热点问题或事件。


☛周泰律师(刑事)

介绍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律师。


01

业务动态

01

由我所侯爱文律师、张子航律师承办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4.1亿元的特大票据诈骗案件成功取得存疑不起诉的良好效果。该案案情错综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法律关系交织,当事人面临无期徒刑的严峻量刑风险。自接受委托后,侯爱文、张子航两位辩护律师抽丝剥茧厘清案件全貌,深挖证据瑕疵、精准辨析法律定性,先后多轮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全部观点被检察委员会采纳。最终,被羁押八个半月的当事人终获自由,与家人团聚,而本案也成为大额金融票据类刑事案件中存疑不起诉的典型辩护案例。

02

由我所侯爱文律师、王晓彤律师承办的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良好判决。本案系新型盲盒游戏类开设赌场犯罪,涉案赌资巨大人员众多、法律适用复杂。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通过专业论证与充分沟通,促使指控赌资由近5亿元核减至3亿余元;坚持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促成批捕五个月的委托人被取保候审并推动其余数十名被羁押人员相继变更强制措施。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管辖争议、赌资认定、地位作用展开精准辩护,最终取得低于检方量刑建议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03

由我所陈鑫律师、李瑞雪律师承办的某地重大涉黑案件二审审理终结,经过对当事人被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众多罪名、事实及证据展开全面有效辩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终审裁定,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是继委托人在2025年11月二审审理期间被成功取保候审之后,取得的又一重大辩护成果。周泰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和持之以恒的办案精神,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赞誉。

04

由我所何宝明律师团队承办的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取得当事人取保候审的良好效果。该案整体涉案金额高达50余亿元,且系最高检督办案件,案情重大、复杂 。当事人系涉案集团的部门负责人,何宝明律师通过高效会见,精准研判认为其履职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经积极引导家属调取有利证据,充分论证无罪辩护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最终实现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目标 。

05

由我所何宝明律师团队承办的陈某诈骗案成功取得当事人取保候审的良好效果。该案涉及“请托型”诈骗,指控金额高达1000万元,何宝明律师通过频繁、高效会见,精准研判认为该案疑点重重,当事人系被他人设套入局。经积极引导家属调取大量有利证据,充分论证无罪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最终在介入半个月内,实现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目标。

06

由我所杨含青律师承办的Z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寻衅滋事等罪一案(涉恶案件),取得当事人庭前取保的良好效果。本案从介入案件到推动取保,每一步都紧扣法律节点,在检察机关已提出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实现程序突破,最终促成当事人于庭前解除羁押,实际羁押时间较量刑建议刑期缩短一个月,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辩护目标。

07

4月7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六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交易型受贿”,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宝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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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4月2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八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商业机会型受贿”,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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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4月28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九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感情投资型受贿”,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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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近日,由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周泰刑辩案享会第四期“职务犯罪辩护实践的现实困境与应对策略”在所内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特别邀请了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委会秘书长薛永奎律师作为主讲嘉宾,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冉教授,北京宜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振兴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研究生、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林占发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研究生、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陈鑫律师,共同探讨职务犯罪有效辩护路径。同时还吸引了众多所内外律师同仁、媒体朋友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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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深化京沪两地刑事辩护实务交流,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2026年5月9日,由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京沪刑辩双城记」系列论坛 第一期以“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为主题,在北京周泰律所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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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月12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索贿”,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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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月19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一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受贿罪共犯”,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宝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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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月26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二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受贿的既未遂”,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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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月2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三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犯的区别”,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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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月3日,由南开大学法学院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与南开大学《刑法案例研习》课程组承办的南开刑法实务讲坛(第12期)在南开大学法学院举办。本期讲坛聚焦刑事辩护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周泰律所”)主任王兆峰受邀担任主讲人,合伙人张缙担任与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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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月9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四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刚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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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6月16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6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五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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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周泰研究

2026新规:民企人员受贿三大时段的量刑与罚金

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职务犯罪作出具体解释,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等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秦圣卓律师进一步梳理了民营企业人员不同时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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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科举“锁院”智慧,构建隔离式合议庭评议及判决形成机制的律师建议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发现在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暴露出若干突出问题:法院开庭后长期拖延宣判、控方随意补充证据导致案件重复开庭、延期审理缺乏有效的程序约束机制等。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案件庭审终结并进入评议阶段后,构建一种类似古代科举"锁院"阅卷制度的隔离式合议庭评议机制,为合议庭的评议活动与裁判结论的形成营造不受外部干扰的环境,进而完善评议及判决的形成机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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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入罪后理论与实务难题:136个案例揭示定罪边界与辩护空间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团队通过对公开案例进行数据统计等方式对自洗钱案件审判现状予以分析,并结合学术理论,对司法实务中对自洗钱主观、客观构成要件认定上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评析研究,希望为司法实务界理解自洗钱犯罪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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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两大重点条款:新型隐形腐败认定与实务辩护要点

结合《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内容,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张晓强律师针对第十一条期权型/预期收益型腐败、第十七条介绍贿赂行为定性两大核心条款,结合立法背景、司法认定标准、实务难点及辩护思路展开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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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还是“鸡肋”?——《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21条自首认定新规深度解读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直击长期困扰实务的“同种罪行自首认定难”问题,也触及刑法总则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解释和认定。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徐嘉欣律师结合该条款的规范内涵、实务局限以及辩护策略,略陈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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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贪腐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挪用公款的个人与单位行为区分——解读新贪污贿赂解释第8、9条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聂笑阳律师针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按照”变“参照”,“数额标准”变“定罪量刑标准”,微妙的措辞变化究竟如何理解,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问题;《解释(二)》第九条:严格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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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新规速递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质”与“效”的评判标准,着力完善刑事检察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高”发布《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202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04

周泰观察

最高检发布“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10件典型案例,涉及石某桂等人运输、制造毒品、洗钱案;余某华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付某兵、孙某运输毒品案;罗某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边)境案;陈某浩等人走私、运输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黄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刘某锐、陈某贩卖毒品案;王某婷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熊某发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窝藏案;黄某文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10件,聚焦新型毒品、网络犯罪、强制报告等当前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问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在依法惩治、精准帮教、权益保护、数智赋能、协同治理等方面的有益实践,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实践范本。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即将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一货多卖”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此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是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此批指导性案例包含王某某受贿案等5件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及相关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其中,案例7件,事例3件。这些案事例中有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涉案物质既有管制麻精药品,也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这些案事例导向鲜明,旨在向全社会传递“涉瘾必惩、侵未必重”的明确信号,进一步做实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一步震慑涉毒犯罪分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渎职犯罪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还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和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相互交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聚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不断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发布五件人民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05

北京周泰律师(刑事)

整理|李佳宁律师

审核|陈鑫律师、薛永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