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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泰·小葩说|第⑥期 屏幕后的伤口:网暴众生相(下)

2026 / 06 / 18 4次阅读

编者按

2026年4月8日,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就全红婵遭网暴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声明抵制畸形“饭圈”文化。4月10日,广州越秀警方通报,对在微信群发表侮辱言论的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同时处理其他涉案人员。网络时代,遭遇网络暴力的不止是运动员、明星、公众人物,还有可能是每一个平凡的普通人。

网暴案件最难的,从来不是“能不能定罪”,而是“从伤害发生到法律回应之间,那道漫长的灰色地带”——被害人该走哪条路?律师该按什么标准取证?平台到底该担几成责?公诉的门槛为什么时高时低?

日前,小葩说第6期特邀请了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与上海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对此话题感兴趣的朋友们,围绕“网络暴力”这一话题在锦天城北京办公室展开了精彩的讨论。

本文是活动当日内容集锦内容下期,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上期精彩内容:《周泰·小葩说|第⑥期 屏幕后的伤口:网暴众生相(下)》






网暴的“救济”与“突围”:

从民事到刑事,从个人到平台


手里只有一叠截图,

怎么走到“赔礼道歉+赔钱”?

民事诉讼不是“写诉状-开庭-等判决”的三部曲,而是一场从证据固化到执行落地的持久战。

芮雪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普通人遭遇了网暴,在现有的法律条件法律框架下,应该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我认为首先是要及时固定网暴的证据,这个是最重要的一步。要对恶意言论所在的网页、视频、聊天记录等等及时截图保存,或者使用公证手段去把它固定下来,防止对方删除之后无法进行举证。其次是要及时通知平台采取措施,根据民法典里的通知删除规则,受害人应当及时向网络服务平台发出有效的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等措施,如果平台接到通知之后没有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话,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践里面有很多当事人,他可能觉得直接起诉就能解决问题,没有通知平台,这个情况下要求平台承担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最后就是假如真的走到了诉讼的这一步,受害人应当主动、具体地主张遭受的所有损害,尽可能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比如说医院的诊断证明,还有公证费用,甚至如果因为网暴导致工作受到影响、收入下降的话,也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然后围绕目前司法解释给出的参考因素,有针对性地阐述侵权人的过错有多严重、传播范围有多广、对方是否获利等等,这样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才能有更充分的依据。对于受害人来说,当下最稳妥的做法就是要遇事冷静取证,然后及时主动出击维权,不让自己受到的伤害持续扩大。

曹玥  上海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我在网络上检索了很多律师代理网暴案件的代理心得,我注意到有几个变化。第一个是这两年关于网络暴力案件的立案标准其实在收紧的,我考虑这个原因可能是因为这几年大家的维权意识也很高,包括我知道有专门做网暴这类案件的律师,其实网暴案件有点类似于批量案件,这个模式是很常见的,比如先去平台拿到被告信息,然后再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这个金额可能一般不是很高。可能在这种批量案件的情况下,导致现在法院受理的这种案件数量太高,那么法院就不得不把这个审查的尺度缩减。比如说我查到在上海,尤其黄浦法院对于起诉小红书的案子,立案速度也是减缓的,而且现在已经开始有一些实质性审查的情况,而不是说现在一起诉法院就给你立案。

第二是现在法院对侵权的损害结果要求是提高了,比如说现在可能部分案例里法官会明确,比如说网络上的这些发言的损害范围是不是已经扩大到了现实的影响,不一定是有浏览量或者是点赞的评论,就能够证明有这种损害,而是要求原告去举证自己的名誉要受到损害,而不是仅仅通过数据推定,所以说我觉得这个从这个现实的情况来看,可能有一些在法院看来侵权结果有限的案件的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三个就是裁判结果上现在不会再轻易地判侵权了,那么以前的有一些案例里边有这种阴阳怪气儿的情况,也可能是能够判侵权的,那么现在来看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法院可能会对这种当事人的评论给予一个负面的评价,但是可能在结果上不会判构成侵权。另外的话就是在不同的诉讼主体之间,法院会有言论自由度的区别,比如说劳动者跟公司之间、或者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粉丝和博主之间或者是读者跟作者之间的这种纠纷,那么法院就一般会认为这些人在发言的时候是具有更大的言论自由的,也不会轻易地判构成侵权。

杨含青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从近年来网暴事件发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其呈现以下特点:第一,传播速度呈指数级增长,形成跨平台式、病毒式传播,传播链条复杂。信息从最初发布者到转发者、评论者,再到营销号炒作,形成多层级传播链条,难以追溯源头。第二,网暴对象扩大化、普遍化。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对2013年至2015年期间网暴事件的数据统计,遭受网络暴力的人群主要分为政府官员、企业高层、社会公知人物及普通大众四类,其中社会公知人物遭受的网络暴力最为严重。然而2022年澎湃复数实验室对311个网络暴力事件的分析则显示,超四成的网暴对象已经变成普通公众了。第三,网暴方式上侮辱谩骂形式占比最高。抖音发布的《2025反网暴法律咨询典型案例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在遭受网暴的抖音用户中,侮辱谩骂相关的案例数量最多,占比高达54.02%,远超造谣诽谤(25.04%)、泄露个人隐私(12.60%)等类型案例。由此可见,侮辱谩骂已成为网络攻击的主要形式。第四,社会性事件和结构性事件易引发网暴。社会性事件即社会热点事件,通常极具爆点,短时间内吸引众多关注度。结构性事件即虽为偶发事件但触及结构性社会问题、制度问题等,也极易吸引关注和引发网暴。第五,有组织性、营利性、规模性特点更加突出。比如售卖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条,比如为了博取流量、涨粉等目的摆拍虚假视频。

就普通公众而言如何防范和应对被网暴风险,我认为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应对网暴风险和网络暴力:第一,事前预防阶段尽可能降低网暴暴露风险。可以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发布内容时避免泄露住址、行程、家人信息等敏感信息。可以规范网络言论,理性发表观点。第二,事中处置阶段需快速阻断侵害行为并及时固定证据。首先,可以开启平台一键防护功能,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及私信图片接收权限。其次,寻求律师帮助取证或者自行取证。使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权利卫士等取证工具对网暴内容进行初步固定,重要证据及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公证不是必备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很多置于风暴中心的普通公众,可能会因为事发突然来不及学习如何使用取证工具,那么也可以利用现有工具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收集整理初步材料。比如截图、录屏、或者用另一部手机拍摄自己手机,将能查询到的多平台的网暴侵权内容、发布者账号信息、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量等关键信息固定。再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或按不同发布者信息归类,或者按不同平台归类初步整理相关材料。最后,立即向平台投诉处理,并留存平台处理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遭遇“人肉搜索”“开盒”等严重危害具体个体,甚至可能转化为线下暴力,可能直接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建议携带初步证据材料,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获取报案回执。第三,事后维权阶段可以考虑从民、行、刑多渠道追责。当然我非常能够理解的是,普通民众遭遇过网暴后对于追责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正如刚才有律师提到的粉发女孩郑灵华就是在维权过程中不幸离世。因此建议:一方面可以切断与网络暴力信息的所有接触渠道,优先进行心理调适;另一方面可以委托律师,让专业人士帮助代为追责。


精神损害赔偿

为什么判得“不痛不痒”?

民事赔偿像创可贴,贴在网暴的伤口上,遮不住疤,也止不了血。

芮雪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从民事的视角看,一般来说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对侵权人提出的主张主要有三个类型,一是停止侵害,二是赔礼道歉,三是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从案件结果上看,受害人主张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获得支持的难度其实是不大的。真正的难点在于其中的赔偿损失,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是因为精神损害往往是无形的、难以衡量的,受害人很难提供直观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是因为目前还缺乏相对统一清晰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只有在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怎么认定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也是一大难题,在一些案件里当事人能够提供自己得了抑郁或焦虑症的证据,法院可能也会认为没有因果关系,不支持赔偿损失。所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是非常重的。即使在应当赔偿的情况下,赔偿金额的确定也存在困难。目前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对参考因素的列举。最高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五条列举了6个认定精神损害数额时应当参考的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这6个因素虽然全面,但是内容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就留给了法官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目前的裁判实践里出现了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是在相似的案件里面,法院是否认为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有的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有的就不支持。第二是即便法院支持,赔偿数额也有很大差异,从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哪怕是同一个受害人遇到类似的情况,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也是完全不同的。总而言之,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是有法可依的,但是难点就在于损失的认定。站在律师的角度,我们期待未来会有更加细化的标准和指引,让维权变得更简单、更公正。

常玉鑫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网络暴力较为典型的特点是低成本、高伤害,更多体现为对人本身造成的精神、心理层面的隐性暴力,目前伴随网络和AI的发展,也衍生出开盒等新型网暴方式。在流量与算法的双重作用下,名誉、心理、社会认同感会受到快速化、规模化、力度化的伤害。关于网络暴力致人精神损害后的权利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刑民责任断层问题:一是以刑事立案追诉此类案件的数量较少,大多数受害者和家属更多还是需要从民事方面维权。二是在刑事上常见为侮辱诽谤罪,但此为亲告罪、自诉,举证门槛高,需要证明“情节严重”,因果关系论证中亦存在障碍,而且精神损害往往是隐性的、渐进的,不像身体伤害那样可以直接量化。2023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这为被侵权人另外提供了一个救济角度参考,但是在认定上仍存在不小的举证困难。另外,虽已愈加重视对人格权益的保护,但民事诉请仍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目前普遍偏低,且执行周期长。我认为可采用刑民联动的方式进行维权,在刑事角度关注"情节严重"的证据固定、民事角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向平台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形成多维度的救济路径。对待网络暴力的治理,不能只靠事后追责,对于被侵权人来讲,心理成本其实比经济成本更重要,这种保护更需要重视完善事前或事中的预防机制、快速响应机制。

同样是侮辱诽谤罪

走自诉和公诉有什么区别?

自诉和公诉不是“难”和“易”的选择,是“可控但无力”与“有力但不可控”的权衡。

夏泽行  上海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个我办理的侮辱诽谤罪的自诉案件,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这个案件最终结果是双方和解。通过办这个案子我有一些不同的体会就是,第一侮辱诽谤罪案件的刑事自诉的程序中,可以同时实现调解和和解。如果是公诉案件公诉机关主导的话,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如果把涉及网络暴力的案件往自诉方面导向的话,实际上是一方面可以实现处罚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同时还能实现,把这个力度打出去以后还能收得回来,双方还能够和解,在加害一方给予一个可观的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另一方我可以和解,撤诉也行,出调解书也行。所以这个刑事自诉来处理这个网络暴力案件,我觉得在这一点上实际上是一石二鸟。从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讲,我觉得双方如果能够实现和解,一方虽然说这个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但是能够获得一个远高于正常的民事赔偿的金额。另外一方面,加害人也是被教训到了,因为可能涉及到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这种情况我觉得对于各方其实都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果。

杨含青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侮辱罪、诽谤罪案件自诉人取证能力严重不足、自诉程序启动难一直是涉网络暴力刑事案件的司法痛点。首先是身份确认难。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使得自诉人难以查明行为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被告人。其次是责任层级区分难。网暴行为通常是多人参与的集体行为,自诉人缺乏专业调查手段和能力难以准确区分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普通跟风者,以及准确界定责任。再次是证据收集与固定难。电子数据具有易灭失、易篡改的特性,自诉人难以获取平台后台数据、用户注册信息及IP地址等关键证据,难以及时固定电子证据。最后是举证责任重。自诉人需自行证明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与被害人人格、名誉贬损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达到“情节严重”之入罪标准。这进一步导致自诉人维权成本极高、维权效果不佳。

2023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针对目前网暴维权成本高、自诉人取证难度大、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但有罪判决人数极少的现实困境作出了重要规制。一方面,指导意见对侮辱罪、诽谤罪两罪公诉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除兜底情形外,指导意见列举了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四种情形: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三是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四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另一方面,指导意见落实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条件。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两罪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对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应协助查实网络账号对应的真实行为主体,调取侮辱、诽谤信息的传播路径、浏览量、转载量、互动评论量等扩散数据,以及核实行为造成的实际社会影响。三是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向平台调取电子数据的手续、权限和程序现行规则是尚未明确的,目前仍存在操作层面的留白。我觉得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不妨可以结合当前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刑事政策导向与专项治理背景,主动推动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程序,策略性地激活该制度的权利救济价值。

蔡诗涵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网络暴力的刑事案件通常就是侮辱诽谤罪,我检索了这个罪名的相关案例。因为它本身是一个亲告罪,所以检索结果中有很多自诉案件,但是很多自诉案件就是最后的结果是这个受害者败诉,就是这个行为人是无罪的。但是相反的是绝大多数的公诉案件基本都能够对这个被告人判处刑罚,这个内在原因我们也都很清楚。所以关于这个涉刑事案件的网络暴力,假如我们要去帮助被害人成功立案的话可能目前来说比较可能成功的一条路径是推动这个自诉转公诉。刚刚杨律师也提到自诉转公诉的条件,2023年的司法解释相对于2013年的司法解释以及又进一步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并且将门槛调低。我们根据这个去进行刑事报案还是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所以如果说我们在遇到这种网暴的案件的一些咨询,或者说是如何去帮助被害人就是想要让他获得他想要的结果的时候,通过这个推动自诉转公诉的这样一条路,有可能是能够实现对网暴者的一个真正的刑事处罚的。

当然推动自诉转公诉还是相对来说比较困难的,除了这个23年的指导意见针对实体做出了规定之外,其实最高检它也有发布一些相关的指导案例,针对如何去推动自诉转公诉的一些程序法的指引。一种就是推动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诉,另外一种就是被害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然后认为符合转公诉的条件的时候,要求公安机关发出不立案通知说明。我认为其实有点像最高检释放的一种信号,因为这个自诉转公诉案件其实里面最能发挥作用的就是检察院,至于这个检察院到底是怎么去发挥作用,它就是通过检察院的各种检察建议立案监督去推动案件的成功立案,最后就进入到公诉程序,然后最后去能够对当事人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平台是“高速公路”还是“收费站”?

算法推荐算不算“助纣为虐”

平台是网暴信息的“高速公路”,但法律还在争论它该不该为“车祸”负责。

张惠芸  上海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我也关注了两高一部发布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网络平台服务商的责任问题,就是如果平台发现了有明显的网暴谣言或者是人肉信息,不能只当自己是一个路过的服务器了,不能说平台只是作为一个载体,更多的是它也要有法律已经赋予你的监管的职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平台要做的就是你该提示提示,该限流限流,该删除删除,该封禁封禁就得动起来了。那么这个我觉得也会引导有一个话题就是,这个平台到底要怎么去监管这部分言论,它到底应该是像一个裁判,还是说它应该像一个物业的职责,就是它能不能做到判断事实,或者说它有没有能力判断事实,我觉得这个是可以讨论的一个事情。因为平台不是裁判者,它只能够根据法律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去执行,没办法对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做出判断。所以从保护所有用户隐私的平等性角度来看,它的确既要审慎,又要维护到一些被侵害的主体的权益,平台确实也很难办。

刘学良  上海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我们现在网民很多,但是平台是相对比较少的,那么我们在这个处理网暴的时候,是不是可以通过要求平台去治理、预防?比如说要求平台筛选一些有可能构成网暴的关键词,然后禁止发送或者设置提醒、警告。另外就是刚才大家提到有的名人,或者是老百姓,因为网络暴力结果导致自己患了抑郁症甚至自杀的严重结果,但是追究责任的时候往往很难去说这是哪个网民个人的责任。我觉得可能比较能立竿见影,比较快产生效果的措施就是去管理平台。

秦圣卓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现在我们整体而言可能对平台的宽容度太高了,要求太低了。因为平台的技术一定是能识别到一些涉及侮辱的词汇的。其实从技术的角度,在一开始就应该把它纳进风险的防治,也就是说现在的平台没有对普通人被网暴情形的主动筛选和防御机制,法律现在对平台也没有这种风险识别义务。它应对的是一种公众话题或者是一些新闻娱乐人物的这种机制,但是它不是对普通人的应对机制。有时候我在平台上看到一些恶意的评论,想去投诉的时候,那个投诉机制很复杂,得先分类,必须要有证明之类的。我觉得像现在这种网络时代,大的平台需要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因为平台本身现在有一些很大的权力。我觉得这个是需要对平台进行规制的,规定法定作为义务,不能仅限于防扩大义务,然后可以平台结合不同的网络暴力的类型,进行相应的配套规则。


3小时聊完,「小葩说」这一期没有标准答案。

但我们确认了一件事:网络暴力最难的,从来不是“能不能定罪”,而是“从伤害发生到法律回应”之间,那道漫长的灰色地带。当事人的眼泪与伤害是实时的,但法律的回应是滞后的;当事人的痛苦是流动的,但证据的固定是定格的;平台的算法是主动的,但责任的认定是被动的。

这道灰色地带里,律师不是裁判者,是翻译官——把眼泪翻译成证据,把愤怒翻译成策略,把“想要公道”翻译成“哪条路走得通”。民事、刑事、行政,每条路都有收费站;自诉、公诉、平台投诉,每条路都有暗道。我们的工作是帮当事人算清楚成本、收益和时间线,然后在门牌模糊的地方,找到那扇能推开的门。但我们也要时刻提醒自己:法律不是万能的。保护自己,不伤害他人,或许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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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下期见~


何为“小葩说”?

“小葩说”是由周泰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办的系列活动。本活动旨在为本所内外青年律师搭建沟通交流的桥梁,提供畅所欲言的舞台。

小葩说将以年轻、活力、专业、多元的视角,讨论热点时事、分享经历感悟、输出观点建议。让不同的声音在这里汇聚,让思想的火花在这里碰撞,让法治的光芒在这里绽放。

小“葩”汇聚,青春共振

法治新潮,由“我”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