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彭文昌、李馨宁律师在某涉嫌走私毒品案中成功于“黄金30天”内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近日,由本所彭文昌律师指导,李馨宁律师主办的一起走私毒品罪案件中,承办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了解了案件详情后,果断提出了当事人系为治疗抑郁、失眠,从境外购买极少量国家管制药品自用,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
为说服公安机关接受这一观点,二位承办律师迅速梳理了当事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证据指出当事人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购药自用的客观事实,并在此事实基础上,向公安机关论证了当事人合理自用行为的非罪属性。

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公安机关最终没有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而是于三十日法定拘留期限内直接对当事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小课堂
* 警惕:非法定渠道购买失眠用药可能涉嫌毒品类犯罪
常见的失眠用药包括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等。需要注意的是,包括上述药品在内的多数失眠用药均属于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管制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国家之所以要管制这些药品,就是因为其存在成瘾性。这些药品除了可以用做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也可能被作为毒品使用。
因此,我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严格监管:
禁止网络销售
我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不允许在网络上销售。部分失眠患者出于病急乱投医的心理,从网络渠道获知某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效显著后,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甚至从海外寄递,这些看似无害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毒品类犯罪。同时,即使从合法渠道购买、需要携带出入境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也必须符合自用、合理原则方能被海关放行。
远离麻精药品代购、转卖
以治疗为目的,并不是代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绝对出罪理由。代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人通常在网络散播代购信息,响应者既可能是确有治疗需求的患者,也可能有毒贩或吸毒人员。实务中,要想主张无罪,除了要证明行为人不具有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毒品替代物向吸毒、贩毒人员贩售的主观故意外,还需要考虑该行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与代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类似,将闲置的自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转卖(包含赠与)也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根据有关规定,即使是患者自用闲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不能由患者自行处置,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应当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对此,北京、上海、甘肃的地方法规中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及启动专用病历方面的责任。
警惕含有麻醉、精神药品成分的“减肥药”、“聪明药”
一些名为“药品”实为“毒品”的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网红减肥药”、“聪明药”在网络直播间、即时通讯软件群内大肆销售,感受到“疗效”或嗅到“商机”的网友逐渐被裹挟至毒品类犯罪中。这些所谓“减肥药”的成分其实是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芬特明、芬氟拉明等,而“聪明药”的成分则是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莫达非尼、哌醋甲酯等。因此,无论是销售、分装还是运输此类药品,即使不构成毒品类犯罪,也可能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等。
案件指导律师
彭文昌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电话:18910060805
邮箱:pengwenchang@zhoutailaw.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有十年以上的司法实务工作经验,对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法律适用问题有全方位的研究与了解。擅长为企业经营者及高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重大公司法律事务;为企业提供合规审查、规划与应对等一系列合规建设服务,建设风险防控体系。
案件承办律师
李馨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8301385205
邮箱:lixinning@zhoutailaw.com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拥有中国律师资格。执业以来,主办、参与了一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案件辩护工作,并为多家建设工程企业、医疗器械企业等提供案件代理、法律咨询等服务。曾任职于国内商业银行、大型保险公司,拥有6年以上公司总部运营管理经验,拥有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团队律师介绍
张蕾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顾问
邮箱:zhanglei@zhoutailaw.com
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硕士、中南大学法学学士。曾供职于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民生加银资管理法律合规部、中民资管风险管理部,历任首泰金信合规运营部总经理、首农北信合规风控负责人,具有多年资产管理行业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经验,擅长私募基金、不良资产、非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服务。
陈文扬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8600104962
邮箱:
chenwenyang@zhoutailaw.com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起专注刑事案件,参与多起重大疑难案件辩护工作,涉及罪名包括诈骗、合同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虐待、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2021 年起专注网络信息犯罪研究,担任多起虚拟货币、两卡类(银行卡、电话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涉及罪名: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诈骗、开设赌场等。成果:侦查阶段取保、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一审阶段缓刑、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大幅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