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虎年春节前夕至今,丰县“八孩女”事件的每一个进展都吸引着全国众多网民的关注。近日,经公安机关侦查,事件中“八孩女”的丈夫董某民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另有夫妻两人因嫌拐卖妇女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 “募、投、管、退”四个阶段中,募集阶段是整个私募基金运作的起始阶段,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等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也主要集中在募集阶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等的规定,募集阶段也最容易触发非法集资刑事风险。因此,做好募集阶段的合规管理对避免非法集资犯罪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新能源产业持续蓬勃发展,各大经济强国和新能源跨国巨头都加紧了产业上游的开发,也造成了包括锂、铜、钴在内的大宗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
《周泰 · 书声》第九期之《算法霸权》品读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担任主持,现场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锐、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戴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储江共同探讨、解读这本《算法霸权》! 本文整理自全场各位嘉宾的发言,以飨读者。
在前两篇文章《合规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阶段该如何进行合规运营?(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管”阶段如何进行合规运营?(二)》中,我们就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资、管理阶段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了总结,在本篇文章中,将延续前两篇文章的思路,就私募基金在退出阶段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及判例结果进行总结,从管理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合规运营的要点。
京沪双城记——刑事系列微论坛第五期“律师刑事业务发展趋势展望与应对”讲座在线上成功举办,邀请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月刊执行总编辑/法宣在线总编辑桂客学院院长刘桂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院长/一级律师林东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监督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兆峰结合自身对律师行业格局的探索,以及对刑事业务的深入思考与大家分享。 本文为线上讲座环节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在上篇文章《合规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阶段该如何进行合规运营?(一)》中,我们就私募基金在募集阶段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了总结,在本篇文章中,将延续上篇文章的思路,就私募基金在“投、管”业务环节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及判例结果进行总结,从管理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合规运营的要点。
近些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私募基金产品的数量、规模均呈现出明显攀升的趋势,但同时也因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运作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导致行业内频繁暴露问题。
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较之一般的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世界各国打击的重点。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通过专章对有组织犯罪中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进行规范,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为彻底摧毁有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0年3月12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鉴于被告人吴某辉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购买顺昌县“一元碳汇”公益项目中5000元的“碳汇”,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全国首例以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被受损的生态环境案件。该案入选福建省生态环境司法“十个创新亮点”,并被列入全国法院生态司法座谈交流材料。此后,四川省、江西省、贵州省也纷纷效仿,作出生态环境破坏判决首起“碳汇认购”案。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据此对行为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