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周泰·书声”第38期之《司法判例的运用方法》品读会在线上播出。本期品读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担任主持人,并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本书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孙海波担任导读,同时还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尚、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讲师吴逸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俊、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嘉欣共同品读这本《司法判例的运用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适用,对房屋等不动产的追缴处置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司法实践中,涉案不动产因资金来源不同等多种因素存在性质认定复杂、执行处置困难的问题,不仅使办案人员无所适从,当事人家属也难以有效应对。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认定登记在配偶名下不动产的性质以及可能的财产保全措施,以期帮助当事人家属依法正确处置财产,妥当地代为退赃退赔,争取当事人及其家庭合法权益最大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然而,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手段也呈现出隐蔽化、复杂化、智能化的新趋势。传统“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权钱交易模式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以看似合法的市场交易形式掩盖利益输送的新型、隐性受贿。这类犯罪将贿赂行为嵌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之中,以“商业机会”“投资收益”“房产增值”等名义,使权钱交易变得难以识别和认定。202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聚焦虚增交易环节型、放贷收息型、房产交易型、投资收益型、原始股预期收益型等五种新型、隐性受贿类型。这批案例不仅明确了各类新型受贿的认定标准和数额计算规则,更重要的是揭示了贯穿其中的共同法理逻辑: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应当穿透表象看本质,紧紧围绕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并将之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尺。其中,对于公权的滥用通常是明显的,存在较多争议的部分通常是行为人索取或收受的对象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财物”,这也是本文将要论述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文以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基础,通过五个层层递进的部分展开:首先,分析请托人“主动让渡本应自留利益”的传统受贿属性;其次,分析预期利益(增值收益)可以成为受贿对象;再次,辨析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行为对定罪的影响;复次,揭示“是否承担真实市场风险”应当作为认定权钱交易的本质标准;最后,阐明受贿数额“实际获利”认定规则的统一逻辑。通过五个层面的递进分析,力图完善新型、隐性受贿犯罪的认定框架。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重要手段,却也可能因申请不当成为损害他人权益的工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制度如同精准的天平,一端承载着胜诉权益的实现保障,另一端维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核心在于通过合理界定权利行使边界,实现诉权保障与权利滥用防范的平衡。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及审判实践,通俗解析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认定规则,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平衡双方权益,让财产保全制度真正发挥其制度价值。
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职务犯罪作出具体解释,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修改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等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刑法、司法解释先后修改,民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断变化,不同时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评价认定,有必要进一步梳理。
日前,周泰刑民交叉论坛第3期——“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在线上播出。本期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还邀请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宝明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年国余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蔡诗涵律师,结合真实案例从多维度展开深度对话。本文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蔡诗涵律师的发言稿,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刑民交叉论坛第3期——“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在线上播出。本期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还邀请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宝明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年国余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蔡诗涵律师,结合真实案例从多维度展开深度对话。本文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年国余律师的发言稿,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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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接受采访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