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泰刑民交叉论坛第一期——“拒执罪新司法解释的刑民视角”在线上播出。本期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还邀请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谷倩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强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秦圣卓律师,从刑事辩护、民事执行等多维度展开深度对话。 本文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强律师的发言稿,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刑民交叉论坛第一期——“拒执罪新司法解释的刑民视角”在线上播出。本期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还邀请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谷倩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强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秦圣卓律师,从刑事辩护、民事执行等多维度展开深度对话。 本文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谷倩律师的发言稿,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刑民交叉论坛第一期——“拒执罪新司法解释的刑民视角”在线上播出。本期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还邀请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谷倩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强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秦圣卓律师,从刑事辩护、民事执行等多维度展开深度对话。 本文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焦点”第20期——“聚焦人民法院案例库”在线上播出。本期焦点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孙海波教授担任主讲,对该案例库的亮点及使用进行探讨。与谈人包括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容律师、北京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唐俊博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金花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杨含青律师。本文是陈容律师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使用与律师实务价值》为主题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书声”第33期之《机器能取代法官吗?》品读会在线上播出。本期品读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并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本书作者之一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刘庄副教授担任导读,同时还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吴雨豪助理教授、清华大学互联网司法研究院邹劭坤助理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翔研究员、北京北大英华科研发展办公室主任梁鸿翔博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宝明律师共同品读这本《机器能取代法官吗?》。本文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何宝明律师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书声”第33期之《机器能取代法官吗?》品读会在线上播出。本期品读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并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本书作者之一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刘庄副教授担任导读,同时还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吴雨豪助理教授、清华大学互联网司法研究院邹劭坤助理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翔研究员、北京北大英华科研发展办公室主任梁鸿翔博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宝明律师共同品读这本《机器能取代法官吗?》。本文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2025年4月17日,“周泰·书声”第33期之《机器能取代法官吗?》品读会在线上播出。本期品读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教授担任主持人,并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本书作者之一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刘庄副教授担任导读,同时还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吴雨豪助理教授、清华大学互联网司法研究院邹劭坤助理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翔研究员、北京北大英华科研发展办公室主任梁鸿翔博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古律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宝明律师共同品读这本《机器能取代法官吗?》。
事件回顾:2025年3月,尼日尔政府突然发难,以“未遵守本地含量改革”为由驱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在当地的多名高管,并吊销由中国投资者斥资250亿西非法郎(约合4200万美元)建造的索鲁克斯国际酒店经营许可证。这一事件标志着尼日尔政府对中资企业态度的显著转变,其直接诱因是2024年8月颁布的《第2024-34号本地含量法令》。该法令要求外资企业在石油、矿业等关键领域优先雇佣本地劳动力、使用本地商品服务,并实现技术转让。
近来,“对赌”中创始股东“以股权/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纠纷数量呈现增长态势,实务中争议较大。对此,本文从“以股权/股权价值为限”所体现的股权投融资中创业风险控制的逻辑角度出发,同时结合股权回购义务的实际履行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股权为限”、“以股权价值为限”应当具有不同的含义。然而案情千差万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平。最后,本文建议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在《投资协议》中就“以股权/股权价值为限”的准确含义及履行进行详细约定,以避免遭受裁判“突袭”。
近来,“对赌”中创始股东“以股权/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纠纷数量呈现增长态势,实务中争议较大。对此,本文从“以股权/股权价值为限”所体现的股权投融资中创业风险控制的逻辑角度出发,同时结合股权回购义务的实际履行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股权为限”、“以股权价值为限”应当具有不同的含义。然而案情千差万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平。最后,本文建议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在《投资协议》中就“以股权/股权价值为限”的准确含义及履行进行详细约定,以避免遭受裁判“突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