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由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智识·生态·影响——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研讨会”在周泰律所隆重举行,就法学教育学科建设与律师职业、法学智识与律师执业技能、律师与法学课堂教育等话题展开深入研讨。本文为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老师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随着PE/VC、上市公司投资并购的不断发展,为解决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对赌”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在我国股权投融资市场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普遍存在于对赌投资协议中的股权(也包括股份,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回购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在相关争议案件中占比很高,引起了理论及实务界的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一次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就对赌协议的定义、效力及履行问题表明了态度。
《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自颁布实施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和问现行刑法颁布27年来,历经十二次刑法修正以及为数众多的刑事司法解释,我国刑法再法典化议题不仅激起了深度的理论争鸣和高度的实践关切,更被视为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推进刑法的再法典化,一方面要将宪法性价值契入刑法,以使刑法典获得根本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发展中国自主性、原创性刑法理论,关注刑法再法典化与正在进行的新兴领域、交叉领域、重点领域专项立法的内在关联,以增强刑法的典范性、科学性。为此,本刊特设“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刑法再法典化”研究笔谈,四篇文章涵盖宪刑关系下的刑法再法典化、刑法再法典化背景下中国原创性刑法理论发展以及法典化进程中领域法治的模式定位等重要议题,以期引发更广泛更深入的讨论。题。近年来,随着轻罪入法、犯罪结构变化等新形势的出现,对该条款的定位和适用范围重新进行解读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期特此编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陈禹橦副主任撰写的《〈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款的刑事一体化解读》一文,该文指出我们应科学厘清该条款的法律地位,明确其作为一般、兜底性质免除刑罚规定的合理性,避免将其简单等同于其他具体情节从轻、免除处罚情形。同时,需要从刑事一体化角度出发,统一该条款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环节的适用标准,合理界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内涵,增强相关文书的说理性。
2024年10月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五讲”成功举办,一以贯之地坚持对“学术性、小众化、不跟风”论坛品格的不懈追求。本次的讲座主题为“重述刑法通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仁文先生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担任与谈人。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京内外高校及有关实务部门近200名听众参加本次讲座,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王兆峰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时方副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庄绪龙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邹玉祥博士、郭一霖博士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葛金芬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杜少尉博士后、大康会客厅主理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治分会副秘书长杨大康等出席本次论坛。
2024年9月26日,“周泰·书声”第二十八期之《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第二版)》品读会在线上播出。本期品读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老师担任主持人,并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本书作者德国帕绍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英格博格· 普珀老师和本书译者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蔡圣伟老师担任导读,同时还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征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尤陈俊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贺剑老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凌波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尚老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文昌律师,共同品读这本必读的法学思维导引手册。
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泛化适用,有必要严格界定其构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机制的构建。经营行为系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界定,是关于该罪法教义学建构必须关注的问题。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有这些共性特点:涉及经济领域内的业务活动,指向的是业务内容而非业务方式;有直接或间接相对应的合法业务;行为蕴含的类型性风险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性质;经营行为本身构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应当体现经营性的面向。所谓的经营性,意指行为蕴含经济性利益,以出售商品或服务的环节为核心内涵,出于营利目的,并具有反复进行的意思。在非法经营罪有无未遂形态的问题上,司法实务界坚持的是否定论立场。否定论的立场缺乏合理性,是对经营行为过于宽泛的解读,是将该罪当作行为犯的结果。经营行为以销售环节为核心的特性,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
随着新《公司法》的落地实施,企业资本监管标准迎来了全新的严苛要求,更加强调资本的充足性和实际到位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由其外国股东提供外债融资是一种比注册资本更灵活的资金补充方式。通过规划和管理外债,企业不仅可以高效补充资金,为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持,还使其外国股东能够有效地平衡出资风险。我国的外债法律制度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的监管为核心,也在不断规范化和市场化。在此背景下,结合新《公司法》深入理解并遵循外债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规划外债举借策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现实意义尤为突出。我国对外债的监管体现在外债举借资格、举借额度、登记备案、资金使用及信息报送等多个方面,监管部门主要是外管局和发改委。企业在筹划外债时,必须从多维度出发,确保各环节的合规性。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自2021年末第一版修订草案发布以来,新法拟创设的关涉公司资本制度和股东出资义务的新规便受到各界的热切关注。随着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修订通过,有关新规的悬念终于尘埃落定。从最终修订结果来看,新法的诸多规则创新旨在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然而,对于个别规定的设置能否准确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平衡效果,笔者认为仍存在疑问。例如,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以下简称“待出资股权”)后仍须对受让人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是否对转让人过分苛刻?
我们每天都在产生大量的数据, 这些数据被无期限地存储下来, 而且我们关联和分析这些数据的技术的水平也在不断提升。曾经被我们视为隐私的事物, 现在在新技术面前, 可能变得公开、可见且有价值。这就是信息不对称的一个方面, 它塑造了我们的隐私和自主权: 我们不知道当下的算法、技术、硬件和数据库能够对我们的数据做什么。从无关紧要的事到有意义的事, 从日常生活的琐事到可能影响我们的税金、保险费、贷款、自由出行等重大事件, 这一切都在不断地向前演变和进步。 我们中的许多人在不对称的关系中必须作出妥协, 无法得到我们希望得到的控制或同意。然而, 在21世纪的日常生活中, 在我们面对这些情况时, 仍有办法开辟出抵抗、反驳和自主的空间。 混淆就是弱者的武器。
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浪潮中,中国深深嵌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其中包括人口的跨境流动,许多人士因求学、工作或经商等各种原因定居在海外,并加入了外国国籍。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逐渐超越国界,呈现出显著的国际化特征。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籍继承人面临着将其在中国境内继承的财产合法转移至国外的需求。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较为繁杂且财产跨境转移的合规门槛高。目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个人财产跨境转移的相关规制,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由于外籍人士停留在境内的天数有限,且跨国出行时间、金钱成本高,为了避免“多走弯路”和合规要求上的疏漏,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跨境法律服务团队的韩娉律师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外籍人士办理继承财产合规对外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的具体步骤和委托代理方案,以期为读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