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因代持的隐蔽性和灵活性,股权代持的操作屡见不鲜,原因也多种多样,但从相关司法判例看来,股权代持可谓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蕴含着很大的风险。我们拟分别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角度,分析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首先从隐名股东角度出发,分为上下两篇,本篇为上篇。
经济补偿一般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特点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手段,以达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目的。 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因经济补偿在立法上的高度概括性、滞后性以及地方差异性等诸多原因,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因对法律理解存在差异极易引起诉累。同时,因司法实践中各地区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造成了诸多同案异判的现象。故我们拟推出系列文章及短视频,通过对实践中涉及经济补偿常见热点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本篇将主要针对计算经济补偿,如何确定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分析。
经济补偿一般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特点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手段,以达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目的。 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因经济补偿在立法上的高度概括性、滞后性以及地方差异性等诸多原因,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因对法律理解存在差异极易引起诉累。同时,因司法实践中各地区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造成了诸多同案异判的现象。故我们拟推出系列文章及短视频,通过对实践中涉及经济补偿常见热点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本篇将主要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能否依法获得经济补偿进行分析。
经济补偿一般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特点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手段,以达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目的。 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因经济补偿在立法上的高度概括性、滞后性以及地方差异性等诸多原因,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因对法律理解存在差异极易引起诉累。同时,因司法实践中各地区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造成了诸多同案异判的现象。故我们拟推出系列文章及短视频,通过对实践中涉及经济补偿常见热点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经济补偿一般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特点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手段,以达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目的。 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因经济补偿在立法上的高度概括性、滞后性以及地方差异性等诸多原因,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因对法律理解存在差异极易引起诉累。同时,因司法实践中各地区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造成了诸多同案异判的现象。故我们拟推出系列文章及短视频,通过对实践中涉及经济补偿常见热点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日前,《周泰 · 书声》第十一期之《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品读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举办,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担任主持,现场邀请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彭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敬仁共同探讨、解读这本《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 本文整理自全场各位嘉宾的发言,以飨读者。
商业广告代言是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订立合同,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种市场宣传活动。广告代言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形式,因消费者会将其对广告代言人的关注转移到对广告代言人推荐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从而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喜爱和关注。 明星广告代言人的作用简单说就是说服消费者产生购买行为,随着市场越发成熟,为了更精准地把握消费者,企业开始更频繁地更换代言人以适应市场营销的需求,这就增加了代言人翻车的风险。
亲爱的Frank, Michal, 尊敬的各位来宾: 我很荣幸也很开心能来参加这个活动,首先衷心祝贺Frank七十五岁生日快乐!可是,我觉得Frank好像总是活力无限,所以我不敢相信你已经七十五岁了!你确信年龄没搞错吧?(笑)很抱歉,当我收到邀请函的时候,我以为这是你的退休纪念活动,心里不免有些伤感。当我给你回复说:祝贺你退休!你很平静地说:这只是七十五岁生日Party,我还没打算退休呢!我心想:你们美国的Tenure(终身制)真好,这么年轻有活力的Frank的确应该继续再为美利坚合众国工作五十年!
2013年6月21日下午两点多,正在办公室里忙一些杂事,电话突然响了,是雪莲打来的,她问我是否知道西田典之先生已经于6月14日去世了,我在震惊之余连说了好几遍这不可能,这不可能,这不可能。”因为就在不久前,西田先生还通过王昭武教授询问过我翻译他的《共犯理论的展开》的情况。但雪莲说这一消息是一位在日本学习院大学法学部(西田先生生前任教的大学)留学的朋友传递过来的,应该是可靠的。我不愿意相信她的这一消息,于是马上用微信联系在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的李世阳师弟请他确定该消息是否属实。
我于1997年考入中南政法学院,录取通知书是由当时的中南政法学院院长郑承泉教授签发的,但报到的时候已经改由吴汉东教授担任院长。在我的中学时代,英语成绩总是全年级第一,所以在我考大学选择专业时,很自然地决定报考英语专业。当时的理想是成为一名外交官,或者至少成为一名翻译。我所就读的法律外语系其实只有一个专业,就是法律英语专业,当时学校开办这个专业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既懂法律也懂英语的所谓复合型人才,但可惜那时候并没有一个成熟的培养方案,所以我们的学习其实还是以英语专业为主,零星的法律课程只是点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