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新《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2年8月1日生效。 同时,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出台了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中国反垄断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可预见的是,新法在今年8月1日生效后,我们将见证中国反垄断领域更加严厉而高频的监管和执法活动。
日前,《周泰 · 书声》第十期之《数字正当程序》品读会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举办,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担任主持,现场邀请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裴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宇、周泰研究院研究员薛永奎共同探讨和解读这本《数字正当程序》!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有2.6亿人,老年人口规模庞大,我国已迈入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阶段。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我国已面临代际财富如何传承的严峻问题。
股权作为绝大部分企业家最重要的财富凝聚形式,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故不同于企业家其他形式的财富传承,如不动产、现金、理财产品等,股权传承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多样。本文拟先从相关权威数据报告等出发,分析目前企业家股权传承的现状,再以国内知名网游与手游平台“游族网络”的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为例,对法定继承情形下,股权如何分配进行归纳总结,最后从实务案例出发,解析意定情形下,企业家股权传承的规划要点。(本文中所涉案例,均来源于巨潮资讯网、新浪微博等网络公开信息,或根据我们经办的实务案例改编,不涉及当事人隐私)
从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试点,到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全面确立认罪认罚制度,再到认罪认罚制度在全国的持续深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惩治刑事犯罪以及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量刑建议已经不再是检察机关基于控方立场提出的一项量刑主张,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充分协商之后的有效成果,量刑协商成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日前,“周泰·焦点”第三期——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在线上成功举办,邀请到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教授对本次立法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放疗教研室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张艺宝、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敬仁、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医药与医疗健康研究小组负责人高洁。 本文为圆桌论坛环节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焦点”第三期——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在线上成功举办,邀请到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教授对本次立法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放疗教研室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张艺宝、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敬仁、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医药与医疗健康研究小组负责人高洁。 本文为主讲人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教授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在上篇文章《私募基金投资者民事诉讼与仲裁》中,我们聚焦管理人存在明显违法和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到期投资人退出困难时,投资者采用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两种维权方式。当私募管理人发生失联或已涉嫌犯罪等特殊情形的,投资者可向相关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我们将以代理的国民信和非法集资案投资者维权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为例,具体分析私募基金涉刑案件的投资者维权,包括在委托环节的利益冲突审查、在控告环节的诉讼地位核实、以及行刑衔接、行民衔接、民刑交叉案件的办理重点。
在上篇文章《【投资者必读】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与投资者维权》中,我们聚焦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请行政监管查处,以我们代理的某银行违规代销私募基金投资者索赔案件为例,分析监管查处程序的重要作用,并提醒维权注意事项。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基金到期投资人退出困难时,管理人往往存在明显违法和违约行为,民事诉讼或仲裁是投资者最常采用的两种维权方式。当私募基金合同不规范,仲裁条款约定不清晰时,投资者就会面临应该提起诉讼还是仲裁的选择和挑战。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在立案审查、维权费⽤和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本文将以我们代理的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退出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为例,重点分析实践中存在的法院主管与仲裁管辖问题,分享诉讼和仲裁案件办理经验,并提醒申请仲裁注意事项。
在上两篇《【投资者必读】三大类型私募基金的退出与维权(上)》、《【投资者必读】三大类型私募基金的退出与维权(下)》中,我们基于合同、合伙企业及公司法律规则,归纳最新司法裁判观点,对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退出路径作全面解析,并概述投资者到期难以退出时的应对和维权注意事项。本文将聚焦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请行政监管查处,以我们代理的某银行违规代销私募基金投资者索赔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为例,分析监管查处程序的重要作用,并提醒维权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