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私募基金产品的数量、规模均呈现出明显攀升的趋势,但同时也因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运作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导致行业内频繁暴露问题。
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较之一般的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世界各国打击的重点。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通过专章对有组织犯罪中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进行规范,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为彻底摧毁有组织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0年3月12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鉴于被告人吴某辉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购买顺昌县“一元碳汇”公益项目中5000元的“碳汇”,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全国首例以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被受损的生态环境案件。该案入选福建省生态环境司法“十个创新亮点”,并被列入全国法院生态司法座谈交流材料。此后,四川省、江西省、贵州省也纷纷效仿,作出生态环境破坏判决首起“碳汇认购”案。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据此对行为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京沪双城记——刑事系列微论坛第四期“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疑难问题探讨”讲座在线上成功举办,邀请到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培训(上海)基地主任许春明老师,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胡婧老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案件管理中心主任彭文昌老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企业犯罪防控法律事务部主任杨文国老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进行总结和专业分析。 本文为线上讲座环节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一则农村老年女性哭诉因为卖了150份土特产被法院判决退一赔十的短视频引起极大的关注。据媒体报道,毛妈妈是重庆忠县一村庄的村民,擅长制作当地农村美食。她的儿媳王女士在网上开设“毛妈妈土特产店”售卖其自制的土特产。2021年7月,邵某向其购买了150份扣碗类产品,包括粉蒸肉、扣肉等,共4500元。
中传-周泰文娱法治论坛第七期以《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共同探讨在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邀请了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老师、北京众辉致跑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璐老师、无讼研究院的专家顾问苏志甫老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文娱体育业务委员会主任危羿霖律师。共同探讨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话题。 本文为主讲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文娱体育业务委员会主任危羿霖律师在现场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2022年5月1日,修订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诊所设立备案制度”“医生告知义务”“加大医疗机构违规执业处罚力度”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反有组织犯罪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扫黑除恶常态化进入了一个更加“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日前,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强调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要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自草案公布以来,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研究成果颇多。既有的研究对其历史意义和内容框架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但对本法正式施行以后对刑事辩护实务的具体影响及其问题鲜少展开。本文从刑事辩护实务的角度出发,选取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三个较为引人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为了解具体条文的修改情况,本号特整理法条对比如下,需要说明,其中,原条文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表格当中,蓝色为删除,绿色为修改,红色为增加,供大家学习、参考。
医生等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存在法律规制,但尽管《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了对医生等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限制性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并非禁止所有公务员法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而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同时,亦有规范性文件放开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