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私募基金投资者民事诉讼与仲裁》中,我们聚焦管理人存在明显违法和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到期投资人退出困难时,投资者采用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两种维权方式。当私募管理人发生失联或已涉嫌犯罪等特殊情形的,投资者可向相关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我们将以代理的国民信和非法集资案投资者维权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为例,具体分析私募基金涉刑案件的投资者维权,包括在委托环节的利益冲突审查、在控告环节的诉讼地位核实、以及行刑衔接、行民衔接、民刑交叉案件的办理重点。
在上篇文章《【投资者必读】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与投资者维权》中,我们聚焦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请行政监管查处,以我们代理的某银行违规代销私募基金投资者索赔案件为例,分析监管查处程序的重要作用,并提醒维权注意事项。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基金到期投资人退出困难时,管理人往往存在明显违法和违约行为,民事诉讼或仲裁是投资者最常采用的两种维权方式。当私募基金合同不规范,仲裁条款约定不清晰时,投资者就会面临应该提起诉讼还是仲裁的选择和挑战。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在立案审查、维权费⽤和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本文将以我们代理的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退出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为例,重点分析实践中存在的法院主管与仲裁管辖问题,分享诉讼和仲裁案件办理经验,并提醒申请仲裁注意事项。
在上两篇《【投资者必读】三大类型私募基金的退出与维权(上)》、《【投资者必读】三大类型私募基金的退出与维权(下)》中,我们基于合同、合伙企业及公司法律规则,归纳最新司法裁判观点,对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退出路径作全面解析,并概述投资者到期难以退出时的应对和维权注意事项。本文将聚焦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请行政监管查处,以我们代理的某银行违规代销私募基金投资者索赔案件(以下简称“本案”)为例,分析监管查处程序的重要作用,并提醒维权注意事项。
在上篇《【投资者必读】三大类型私募基金的退出与维权(上)》中,对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退出路径作全面解析。在本篇文章中,将延续上篇文章的思路,概述投资者到期难以退出时的应对和维权注意事项。
6月10日下午,网上曝出了一段唐山某烧烤店九人群殴四名女子的监控录像。视频迅速在网络流传,引起舆论哗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视频曝光后不久,又有多名唐山网友在网络上发布实名举报视频,唐山治安问题再度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唐山市立即开展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私募基金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私募基金投资已经成为高净值人士的标配,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增长方式,私募基金在资产配置中逐渐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截止2022年3月底,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数量超过2.4万家,管理基金产品数量近13万只,存续规模突破20.38万亿元,仅北京地区规模就超过4.4万亿元[1]。
2022年6月5日14时,由北京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六校法学院学者共同发起的“马普刑法学人论坛”第四期讲座采用线上直播的方式举办。本期论坛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吸引了众多师生与社会各界同仁的关注与参与。
日前,“周泰·焦点”第二期之《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线上成功举办,邀请到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解析本次立法的背景和理念。与谈人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老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缙、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徐嘉欣。 本文为圆桌论坛环节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辩护是现代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我国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日趋减少,无罪判决率不断走低,连续多年无罪判决率已低于千分之一,甚至有部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公开宣布本地的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为零。这一趋势表明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空间越来越小,尤其是自《监察法》颁布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更是难上加难。
日前,“周泰·焦点”第二期之《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线上成功举办,邀请到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解析本次立法的背景和理念。与谈人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老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缙、周泰研究院研究员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徐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