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扫黑除恶常态化进入了一个更加“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日前,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强调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之年,要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自草案公布以来,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研究成果颇多。既有的研究对其历史意义和内容框架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但对本法正式施行以后对刑事辩护实务的具体影响及其问题鲜少展开。本文从刑事辩护实务的角度出发,选取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三个较为引人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为了解具体条文的修改情况,本号特整理法条对比如下,需要说明,其中,原条文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表格当中,蓝色为删除,绿色为修改,红色为增加,供大家学习、参考。
医生等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存在法律规制,但尽管《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了对医生等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限制性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并非禁止所有公务员法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而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同时,亦有规范性文件放开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五一国际劳动节(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今年“五一小长假”,我国将在4月30日至5月4日一共放假调休5天。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加班的,具体的加班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期间,往往会有心存侥幸的主体通过盗播、盗拍(图片转播)等搭便车、蹭热点的方式,借助大型体育赛事的商业价值进行导流、截流或谋取其他商业利益,对于此种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影响大型体育赛事的有序传播,不仅使大型体育赛事的合法商业价值受损,还妨碍市场竞争的秩序,依法应予以禁止。
最近我们办公室有个男同事跑来问我,“我爱人马上就要生小宝宝了,我这个新手爸爸是不是可以请陪产假?而且,我还听说国家为了鼓励生育,未来我们夫妻照顾小宝宝,还能享受育儿假期。这些假期究竟都是怎么回事呢?”那么本期,我们要探讨的话题就是:陪产假、育儿假到底怎么休?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司法解释,新解释中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情形、损害对象进行了细化,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道德”,对今后的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审理有指导意义。同时,近年来体育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特别是像奥运会、世界杯、NBA这样的顶级赛事,涉及到赛事运营、转播、直播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尤为突出。本文以“体育赛事直播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为切入,浅谈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
为视频软件付费逐渐成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随着行业扩张,视频软件平台方单方变更合同,通过“超前点播”等方式进行额外收费现象也层出不穷,引起了极大一部分消费者的不满。如何判断网络平台单方变更合同,视频行业如何进行服务升级,消费者如何维权,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声威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均能窥见一二。
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令人印象深刻,曾荣获多项国内外大奖,还被评选为2007年央视春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
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其显著性时常会伴随实际使用而发生弹性变化。但当因宣传、推广而产生了注册时本不具有的叙述、指代含义时,注册商标原有区分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并不当然丧失。在此情况下,注册商标所传递的商业信息将兼具指代含义和区分功能,前者应充实于公有领域,任由公众自由利用;而对于后者发挥作用而累积的指向性商誉,则应当禁止他人攀附牟利。本案作为一起罕见的涉体育赛事类商标保护案件,裁判者在评价商标的正当使用,划分商业自由表达与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的边界作出了恰当的价值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