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共公布51起纪律分案件(含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案涉15家机构、36个自然人。在本期的《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中,我们将通过对处分行为的特点分析,进一步聚焦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委托募集、冷静期及回访程序、基金财产独立运作、投资信息披露、通道业务、自律检查及纪律处分程序等七个方面的合规专题。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七期——聚焦“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在线上播出。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对这一规定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诗涵。 本文为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律师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七期——聚焦“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在线上播出。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对这一规定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诗涵。 本文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秦圣卓律师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七期——聚焦“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在线上播出。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对这一规定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诗涵。 本文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永奎律师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七期——聚焦“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在线上播出。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对这一规定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还有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永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诗涵。 本文为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从一个“小众行业”逐步发展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行业迎来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公布,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和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2023年先后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2、3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2、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自律自治不断加强,行业结构持续优化。2024年新春伊始,周泰私募合规推出《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栏目,该栏目主要聚焦于中基协每月对外公布的纪律处分案件,通过对其中违规行为的合规审视,以期向私募基金行业传递正确的合规运营方式,促进行业合规意识的提高,助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内容提要: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专门性事项的认定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较具代表性的专业性认定,以其为研究对象可以透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时面临的如下共性问题:法定证据种类归属不明;采信专业性认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存在障碍;责任追究形式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无法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专长,等等。立法和司法解释应当把专门性证据规定为新的证据种类,明确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范围,细化公安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专业性认定的
【内容提要】在不断学习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体现出自己的特点,并出现了某些创新,而“对赌”与近期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的“滴灌通”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虽然《九民纪要》已经就“对赌”的定义以及裁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也对我国的公司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但关于“对赌”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对赌”是否构成“名股实债”依然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后认为,“对赌”与“名股实债”存在本质区别,并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角度出发,对“名股实债”中“债”与“股”各自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就“名股实债”交易行为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定向减资等制度的影响提出疑问并进行了初步研究。最后,在对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区别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本文就“滴灌通”每日收入分成投资模式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该模式在本质上更多地体现出债权投资的特点,并建议为保护和鼓励创新,应当给予该模式一定的成长空间,未来视其对中小微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作用与影响,分析利弊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必要的规制。
【内容提要】在不断学习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体现出自己的特点,并出现了某些创新,而“对赌”与近期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的“滴灌通”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虽然《九民纪要》已经就“对赌”的定义以及裁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也对我国的公司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但关于“对赌”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对赌”是否构成“名股实债”依然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后认为,“对赌”与“名股实债”存在本质区别,并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角度出发,对“名股实债”中“债”与“股”各自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就“名股实债”交易行为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定向减资等制度的影响提出疑问并进行了初步研究。最后,在对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区别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本文就“滴灌通”每日收入分成投资模式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该模式在本质上更多地体现出债权投资的特点,并建议为保护和鼓励创新,应当给予该模式一定的成长空间,未来视其对中小微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作用与影响,分析利弊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必要的规制。
【内容提要】在不断学习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体现出自己的特点,并出现了某些创新,而“对赌”与近期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的“滴灌通”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虽然《九民纪要》已经就“对赌”的定义以及裁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也对我国的公司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但关于“对赌”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对赌”是否构成“名股实债”依然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后认为,“对赌”与“名股实债”存在本质区别,并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角度出发,对“名股实债”中“债”与“股”各自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就“名股实债”交易行为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定向减资等制度的影响提出疑问并进行了初步研究。最后,在对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区别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本文就“滴灌通”每日收入分成投资模式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该模式在本质上更多地体现出债权投资的特点,并建议为保护和鼓励创新,应当给予该模式一定的成长空间,未来视其对中小微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作用与影响,分析利弊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必要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