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位律师,16家律所,这两组数据是2020年司法部公开处罚案件中涉及的律师、律所数量。 近些年来,因管理不善或违规执业受到处罚的律师、律所不在少数。2018年-2020年三年间的数据虽有小幅波动,但整体而言受处罚的律所、律师数量仍在上涨,2020年是2018年的近1.5倍。
不可否认,案源对于律师的执业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行业客户业务模式不断变化,律师行业粗放的营销模式亟待改变。如何更好地营销,在客户面前塑造自己的专业形象,是每一个律师需要思考的话题。 本文介绍了目前法律服务存在的7大新趋势,并为年轻律师提出了客户营销的应对方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治理方式,企业合规是一种以避免合规风险为导向,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事先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补救的管理机制。我国检察机关启动了合规不起诉的改革探索。本文试图对合规不起诉改革问题进行一次初步的理论分析。根据合规被引入公诉制度的不同路径,笔者将实践中正在探索的合规不起诉分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对这两种模式的优劣得失作出初步的评价。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对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基本经验作出总结,概括出这一制度的积极效果。鉴于合规不起诉的改革探索刚刚起步,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遇到了多方面的制度难题,笔者对于这些主要制度难题以及可能的改革出路,将作出初步的分析和评论。合规不起诉制度属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方式,通过引入合规激励机制,对传统的犯罪预防理论和企业监管理论带来重大冲击,并蕴含着发展新的法律理论的契机。
2021年2月9日下午,第十届“刑辩十人”论坛以线上直播方式成功举办,研讨主题为“《新刑诉法解释》给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与变化”。以下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博士在论坛上的发言。
为实现司法资源配置在刑事诉讼中的持续优化,充分激活控辩双方的处分自由,有效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需要保证实质化庭审仅适用于控辩双方诉讼争议的解决。这不仅需要建构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还需要在刑事普通程序内部建构“二元模式”,即“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和“无诉讼争议—形式化确认”模式。“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要求审判机关在妥善确定“诉讼争议”的基础上,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逐步克服对案卷笔录材料的依赖,对“诉讼争议”进行实质化审理。与“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不同,“无诉讼争议—形式化确认”模式,则不需要再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案卷笔录的证据资格也可以不再受到严格限制。
2月1日下午,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郑宁主任、程科副主任、文化法治教研室韩新华主任莅临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周泰律所主任王兆峰博士、业务管理中心负责人陈明律师等人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双方于今日进行战略合作的签约仪式。
2021年1月11日下午,周泰家人们在律所多功能厅参加了2021年内训课程的开学典礼,由人力资源经理李鹏女士主持。 首先,王兆峰主任在开学典礼上致辞。王主任提出,周泰是学习型、研究型的律师事务所,希望大家能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他特别强调了基本法学理论知识、职业通识、文书撰写能力以及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同时提示大家还要拓宽视野、培养综合学习的能力和思维,周泰也会在未来继续组织各类培训课程和活动,为大家的交流学习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要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基石”作用,必须实现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既关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从宽”利益的兑现,也关乎认罪认罚案件能否实现快速处理,甚至关乎检法关系的未来走向。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的良性互动,虽有理论根基、规范依据和检法关系的协同趋向作为逻辑起点,但也受制于量刑建议的方式选择、司法审查的宽严把握以及二审抗诉的理由认知等诸多因素。为此,既需要检察机关努力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也需要法院在变更量刑建议时受到更为规范的程序约束,还需要检法理性看待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行为。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带有明显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图,一方面提高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门槛,在刑法上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刑修(十一)》对此的修订,既是对最新修订的《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种回应,也表明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普通的诽谤案,多发于熟人社会,难以将单一行为从整个生活洪流的因果纠葛中切割出来,孤立地判断明是非曲直。在杭州诽谤案中,被害人与行为人是陌生人社会中素不相识的个体,郎某、何某对谷某的名誉侵害,不能找出任何事出有因的恩怨纠葛,就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无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