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通常都需要股权融资,因业绩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对赌”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本文从分析业绩补偿的性质出发,对现金补偿的常见计算公式及其公允性进行分析,认为应以“现金补偿数额不超过全部投资额为限”为基本原则,并建议以“权重法”确定单个年度的现金补偿数额。在分析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本文对股份补偿涉及到的一些特殊情形——后续股权融资对股份补偿计算的影响、补偿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不足、公司亏损导致计算的股份补偿数量或比例为负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实务中出现的与业绩补偿有关的公司提供担保、股东以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或让与担保问题,本文也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对赌”中股东的现金补偿、股份补偿问题,其中现金补偿较为多见,且内容更加丰富;限于篇幅,将以上内容分三个部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初创公司通常都需要股权融资,因业绩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问题,“对赌”广泛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本文从分析业绩补偿的性质出发,对现金补偿的常见计算公式及其公允性进行分析,认为应以“现金补偿数额不超过全部投资额为限”为基本原则,并建议以“权重法”确定单个年度的现金补偿数额。在分析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本文对股份补偿涉及到的一些特殊情形——后续股权融资对股份补偿计算的影响、补偿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不足、公司亏损导致计算的股份补偿数量或比例为负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实务中出现的与业绩补偿有关的公司提供担保、股东以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或让与担保问题,本文也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对赌”中股东的现金补偿、股份补偿问题,其中现金补偿较为多见,且内容更加丰富;限于篇幅,将以上内容分三个部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商刑交叉类型法律事实中,商事不法难以成为刑事不法的认定前提。立足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具体语境,应当充分重视商法的理念思维、规范机制对于商刑交叉问题的影响,构建商刑交叉类型事实中刑事违法性的独立性判断规则。在厘清商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前提下,以刑法保护法益为指导对个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化解释。划定“刑事实质刺破商事外观”合理范围时,需要参考民商事领域态度,但应当区分商事法律行为效力与商事行为合法(违法)性,商事行为效力与刑事违法性认定没有理论关联。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九期——聚焦最新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司法解释在线上播出。本期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担任主讲,对新解释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包括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缙、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嘉欣。本文是秦圣卓律师以《辩护视角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条款》为主题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九期——聚焦最新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司法解释在线上播出。本期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担任主讲,对新解释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包括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缙、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嘉欣。本文是古灯晖律师以《3年?5年?30年?捋一捋税款追征期限》为主题的发言实录,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九期——聚焦最新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司法解释在线上播出。本期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担任主讲,对新解释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与谈人包括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古灯晖、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缙、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嘉欣。
2024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共公布72起纪律处分案件(不含纪律处分复核案件),案涉20家机构、52个自然人。在本期《中基协纪律处分月度观察》中,我们对6月公布的纪律处分案件所涉违规行为进行了梳理,对其特点进一步总结,同时,针对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其他业务、管理人对其核心人员的管理、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贷等四项专题做进一步探讨。
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在读博士生实名举报其导师(文学院原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导)一事引起众多关注。7月22日晚上,中国人民大学发布声明,开除涉事教师。基于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学术性骚扰有别于职场性骚扰,其隐蔽性更强、反抗难度更高。本文立足国内数个案例,探讨学术性骚扰的发生与持续的结构性因素,背后原因值得深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就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是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作出了引人注目的解释。《解释》第10条第1款列举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5种情形,第2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注册制”时代已经来临,为解决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痼疾,申请IPO时的“对赌”清理问题依然受到监管的重点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控制权稳定始终是能否保留“对赌”的判断标准。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对赌”安排所引发的补偿及回购问题,可能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净资产、股权结构及控制权产生较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源于发行人在上市前与投资人的特别约定,不属于资本市场中的公众投资者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关于“对赌”清理豁免的四个条件,法院已经在具体案件中表明态度——与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涉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当认定无效。与不成立或被撤销等情形不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对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应限于信赖利益,而不应当考虑履行利益。